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54238号
原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骥,北京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案件经过:
原告主张2016年9月18日入职被告,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2、社会保险缴费信息;3、银行交易明细;4、股权信息;5、录用通知(电子邮件)。6、处分告知书.
被告未到庭,但向本院寄送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2、劳动纪律管理制度;3、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4、考勤表;5、设计委托书;6、提交委托申请截图;7、文化旅游康养城规划方案;8、农业小镇概念规划方案。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不同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前述公司均与被告存在股权关系,且被告向本院寄送的书面答辩意见中并未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明确意见,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入职时间。被告未就原告的工资标准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相应证据,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原告主张出勤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亦记录考勤至2020年6月10日,本院采信原告主张。
被告未就处分告知书中所称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提供相应证据,处分告知书中引述的其他事由亦非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案件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069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6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