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绰号“辉辉”、“光头”,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XXXX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路**里**号**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5月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执行。
辩护人柳巍,湖北XX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侦查终结,以青公刑诉字(2020)206号起诉意见书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19日,自2021年1月19日至2月19日)。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0日上午,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XX将一内含大量毒品疑似物的包裹将于当日邮寄至武汉的线索提供至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钢城分局)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钢城分局)配合一起布控守候,当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伙同余XX一起在准备接该毒品疑似物的包裹前,将自己的手机及跑腿费200元人民币交给余XX后,尾随余XX暗中观察,发现余XX(另案处理)接包裹后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配合云南警方抓获之后逃离现场,当场缴获包裹内的三铁管装6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净重558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XX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主观明知包裹内有毒品而接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