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许,重庆市江北区某茶艺馆(以下简称“茶艺馆”)收到来自江北区人民法院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名为雷XX,被告为该茶艺馆。诉讼请求为:判令茶艺馆退还货款6504元并赔偿65040元等。事实和理由为:2021年3月6日,雷XX通过银行刷卡形式在茶艺馆花费6504元购得茶叶4盒(慧苑坑2盒:齐X1盒:云南沱茶1盒)。其中慧苑坑和齐X为精致礼盒装,礼盒内为小袋分装。该涉案产品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最基本的核心信息;云南沱茶生产日期标注为1995年2月,保质期36个月,雷XX称在购买该商品时己过期,茶艺馆的销售行为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储存条件等基本核心信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干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被告公然销售三无产品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八条的相关规定,被告销售行为己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体、法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伸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茶艺馆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2021年6月7日,本团队陈XX师等接受上述茶艺馆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经核实,茶艺馆茶叶确实存在不规范标注标签行为,雷XX诉称内容大多属实,但案涉茶叶来源合法,且经供货方质检合格符合质量要求。雷XX在购买茶叶前多次伙同他人前来茶艺馆“踩点”,并于采取专业手法对购买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
办案经过:
接案后,承办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案例及有关学术文章、期刊发现,多数中国内地法院“教条”适用《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考虑购买初衷及消费者身份,“一刀切”支持职业打假人诉求,给广大商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本案无论从证据还是法律规定均不利于我方。但承办律师并未气馁,沉下心来反复翻阅有关书籍、检索有关案例及法律规定,多方调查取证,从食品和农产品定义、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正常的消费者的定义、诈骗犯罪、职业打假人的定义、以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定义、诚信原则、举证规则、茶叶品种及制造过程等多角度反复研究,抽丝剥茧,最终找到了案件切入口,彼时恰逢“重庆城口扣碗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代理人进一步增加了案件代理信心。
案件结果:
案件经办近两年,承办律师对本案反复研究,并调查收集不利于雷XX及其代理律师的证据数千页,最终迫使雷XX两次撤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