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梁X与他人发起成立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梁X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赵XX为该公司招商部经理,被告人朱XX、刘X、田X等人为该公司员工。同年5月20日,XX公司上线运行福缘实体联盟健康商城网上购物平台,在以购物返积分等形式发展客户和代购商的过程中,因积分兑换现金的问题与代购商产生矛盾,引发代购商到该公司聚集要求解决问题。在该公司处理与代购商纠纷的过程中,被告人梁X、赵XX、朱XX、赵XX、赵XX、杜XX、刘X、田X、李X、郑X、刘XX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5月中旬,在得知被害人刘X组织多名代购商到重庆信访闹事,并在微信群里辱骂赵XX后,被告人梁X、赵XX共谋教训刘X,并让被告人朱XX协助赵XX行动。2018年5月21日晚,被告人赵XX与朱XX纠集被告人赵XX、赵XX、杜XX、刘X、田X、李X、郑X、刘XX和周X、刘XX(均另案处理)到本市九龙坡区XX寻找刘X未果后,于次日10时许,再次到渝中区拘留所外公路,采取石头拦路截停过往车辆的方式寻找刘X,后追赶刘X至拘留所传达室,持橡胶棒和木棒殴打刘X致其轻伤二级。与刘X同行的李X也在躲避追赶的途中被殴打致轻伤二级。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赵XX将到重庆市公安局信访办反映XX公司经营问题的被害人唐X、姜XX、孙XX等人接至XX公司蔡家办公点谈判。在会议室,该公司员工刘X甲与唐X发生争执推搡,后被告人赵XX、赵XX、刘X与该公司十余人冲进会议室,持橡胶棒、桌椅殴打唐X、姜XX、孙XX三人,致被害人唐X轻微伤。
2018年1月份,因被害人夏X在XX公司代购商的微信群里议论XX公司好像搬迁地址且对代购商的积分兑换久拖不决,引起被告人梁X不满。被告人梁X授意和安排该公司人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多次辱骂、威胁被害人夏X,造成恶劣影响。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梁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被告人朱XX、田X、郑X被民警捉获归案。同月28日,被告人杜XX自动投案;被告人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同月30日,被告人赵XX、赵XX、赵XX自动投案;被告人刘X、李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朱XX、赵XX、赵XX、杜XX、刘X、田X、李X、郑X、刘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8月,李X委托本团队陈XX师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陈XX师接案后多次会见李X了解案情,并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于开庭时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李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符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条件等辩护意见,被大量采纳。
案件结果:
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