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7日,古驰XX与XX公司签订《环境治理工程合同》,约定XX公司为古驰XX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临江XX的生产厂房进行除尘、废气治理,工程内容为搭建漆房、打磨(房)、中央除尘、废气处理等。合同签订后,古驰XX按照约定向XX公司支付货款,但是XX公司供货安装的环保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古驰XX车间粉尘过大无法正常使用,以致于车间发生火灾,且车间一直无法通过环评审批。后古驰XX向XX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对安装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协商赔偿事宜,但XX公司未回复,故古驰XX拒付XX公司尾款。后古驰XX委托第三方就XX公司供货及施工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产生各项损失约为20余万元。现古驰XX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本案难点:1、待整改的施工现场证据未固定好(未邀请第三方见证、公证或鉴定);2、欠缺与对方沟通记录;3、律师介入太晚(向对方发送整改催告律师函间隔对方停止施工之日时间跨度较大);4、双方合同约定极不完善;5、拖延解决纠纷,提起诉讼时间较晚等。
办案经过:
本团队陈波律师和沈愈律师介入后,多次帮助该企业补充收集证据,分析论证裁判结果,先后于成都武侯区法院、重庆开州区法院开庭多次,最后法官本着公平、客观的原则作出该判决。
案件结果:
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