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女,汉族,委托代理律师:文凤
被告:肖X,男,汉族。
2018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由浦口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肖XX由被告自行抚养,苏AXXX北京现代汽车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万元”,其中有套房屋是被告婚前购买位于其名下,但在离婚时被告告知原告该房屋其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原告不知法律规定,在少分财产的情况下便离婚了。
原告找到我们时是咨询关于离婚之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我在与其对话过程中发现其此前的离婚少分了财产,吃了很大的亏,并且该离婚还是经由法院调解离婚,便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我们可以再起诉重新分割该套房屋共同还贷部分的份额,原告表示同意,起诉至法院后,被告还是反复强调我方无权分割,经我方和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同意支付我方房屋共同还贷升值部分的补偿款。
经法院调解,被告方分期支付我方房屋共同还贷升值部分的补偿款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