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停工留薪及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近11万元

  • 综合类型
  • (2019)粤0307民初16514号
债权债务
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当前活跃
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8万+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积极沟通,调查取证。

案件详情

    案件描述

    原告:深圳市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黄XX

    被告于2017年6月27日入职原告公司,职位是木工,在职期间于2017年10月2日因工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住院时间:第一次住院时间为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2月13日,共72天;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8日,共3天。2019年2月27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均为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被告医疗终结期满后即2018年3月3日未返回原告处报到或履行请假手续,可视为被告自行离职,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3日解除。

    仲裁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3月3日解除;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55102.98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840元;

    四、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律师费3167.9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及数额:

    (一)关于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55102.98元【计算方式:(6753元÷30天×4天+7480元×8个月+7480元÷31天×2天)-(1980元+1980元+2160元)】。

    (二)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840元【计算方式:7480元×8个月】。

    (三)关于律师费:据被告提交并经原告质证认可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知,被告已支付了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本案律师费3167.96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工资标准且足额发放了被告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被告具体工资标准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结合双方的行业及岗位性质,合理酌定被告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以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予以核算。

    另,深圳市XX、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6753元、7480元。


  • 2020-03-31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您是否要咨询广东杰誉...事务所
5.0分服务:5.8万+人服务天数:999
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31440000****0930F 执业认证
  • 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1号金融街大厦1栋9层
广东杰誉律师事务所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众创金融街9楼,现已形成了30多名专职律师及律师助理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专业知识...
  • 180 2899 6921
  • 1892879655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