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XX公司及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承揽设备拆除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X市生态环境局,X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二、1、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合作,不应该只处罚原告,其他两家公司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处罚的公平性、统一性。
2、行政处罚的事实不全面,本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议三方共同商议后XX公司方才进行处置行为,在对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只明确了XX公司的收集,贮存行为,并未就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其他共同违法行为人予以查明,故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全面。
3、行政处罚过重,XX公司系微小企业盈利能力有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提出的观点,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