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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有买卖合意,律师巧用法律关系,卖家终败诉。

  • 合同事务
  • (2022)冀 0303 民初 123 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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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有买卖合意,律师巧用法律关系,卖家终败诉。

案件详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303民初123号

    原告:河北某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涛,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李X合同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李XX提出管辖权异议,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冀0921民初2470-1号民事裁定,驳回李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李XX不服该裁定,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冀09民辖终432号民事裁定,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1民初2470-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李X,被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8032元及利息(利息以18803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保函费510元、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生产铁路设备的厂家,被告从原告处釆购铁路设备,被告指定收获地点,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将设备发送到被告指定的客户地点,之后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支付货款。在2019年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发给被告客户数套铁路设备,通过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8032元未付清。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李XX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从原告处釆购铁路设备、通过双方结算等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均未有其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表述,原告亦未提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故原告不具备索要货款的请求权。原告•至今未提交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且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给付原告诉争款项或被告欠付货款的证据。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买卖关系,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讼请求与理由无理,请求贵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8日,原告某公司(甲方)与被告李XX(乙方)签订经营协议。协议约定:1.以上所有产品均为2019年前规格及功能,2020年后技术更新改进价格由公司待定;2.产品售出后均为1年质保期,质保期内因业务关系导致需方不按要求操作或人为使用问题与质量问题造成的售后服务费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验收前经公司核实确定因质量与运输中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验收后设备出现一切问题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3.产品售出后业务员负责指导与培训;4.研究成功定性产品甲方乙方各承担每个局第一次试用费用的50%,每个局再次产生试用费用由乙方承担;5.试用未成功定型的产品甲方承担每个局的第一次试用费用,每个局再次试用成功的定型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要求发货成功定型产品试用后又不要货了,对方退回的产生所有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7,如有订单乙方需与对方签完协议后公司再生产,生成后的成品造成库存损失由乙方负责;8.如延期交货发生的违约金时由甲方承担;9.超出出厂价部分增值税税金按13%由乙方自行承担;10.开票日起回款超出半年按出厂价格上浮3%,回款超出一年的由乙方付清该产品出厂价全款;11.所有产品乙方售出的货款到账后在一月内甲方与乙方结清;12.乙方非本公司雇佣专属业务员,本公司不承担乙方人身安全责任;13.本协议为2019年内有效,2020年另行签订。合同落款甲方处盖有原告某公司印章,甲方负责人处盖有韩X个人印章,落款乙方处有被告李XX签字。

    原告提交的李XX2019年未付款产品清单及未返回厂配件明细记载:1、2019年7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某车间宁涛涛购吊装葫芦电池两套2655元;2、2019年8月16日,海南省三亚市某镇陈某购全自动涂油车一台44843元;3、(1)2019年8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某路224号徐州某段科购全自动涂油车1台;(2)2019年10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某路224号徐州某料科购匀称车1台;(3)2019年11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某路224号徐州某科购吊装运输设备1套,共113186元;4、2019年9月4日,梅州市XX镇某酒店叶某购48V锂电池1组1637元;5、2019年9月19日湖南省某街道某号购脚油门和转把各1个75元;6、2019年10月9日湖南省永州市某段某购全自动涂油车1台44843元,另电池、电钻、油桶等非必备配件3127元;7、2019年10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某路某号购偏心套取出器2个850元;8、2019年8月5日江门、某购2台匀砕车未返回配件10042元;9、2019年8月5日某州购1台匀砕车未返回配件3947元;10、2019年8月30日黑龙江某收货人李X1台匀粹车未返回配件3750元;11、返厂设备运费:三亚1850元、方正1350元、永州匀称车720元,合计392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由海南三亚市某陈某退回收件人李X机器1件,原告支付到付运费1700元;2019年12月16日,由黑龙江某退回收货人李X匀粹车(机器8件),原告支付到付运费1201元;2020年11月4日,由某州退回设备3件,原告支付基本运费570元。

    2019年2月1日,李X转账给李XX111700余元;2019年10月26日,李XX通过微信转给李X30000元;2019年11月29日,李XX通过微信转给李X33635元;2019年11月30日,李XX通过微信转给李X30000元;2019年12月1

    日,李XX通过微信转给李X30000元;2019年12月2日,李XX通过微信转给李X10000元;2020年1月14日,韩X转账给李XX27912.6元。

    原告提交了韩X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韩X的妻子李X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图、物流快递单、李X与被告电话录音、未間款产品清单及以上未返厂配件明细、保函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收据;被告提交了经营协议、说明、退货清单、聊天记录、托运单、结算单、转账明细详情、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XX签订的经营协议,约定李XX销售原告某公司生产的铁路器材产品,双方约定了不同情形下售后服务费、每个局试用费等的分担及结算方式等。该经营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负责器材生产、技术指导等,被告负责寻找目标客户、销售业务洽商、签订订单协议等。被告洽商成功后,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客户名称、地址、产品清单,将产品以邮寄的方式交付客户。因双方并未书面约定收取货款的具体方式,因此实际收款方式较为灵活,既有李XX直接收取货款转给原告,双方结算后返回李XX的,也有实际购买人直接向原告给付货款的。原告按照出厂价格收取货款,被告依个人洽商能力实际出售价格超出出厂价格的部分,在货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双方结清。因此,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内容,原被告之间成立经营合作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因被告曾向原告转账支付货款双方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未付货款及未返厂配件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如有应收货款及未返厂配件款,应由权利人向义务人另行主张。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三批货物

    返厂运费3920元,双方协议约定“乙方要求发货成功定型产品试用后又不要货了,对方退回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被告抗辩该三批货物均因质量问题退货,对该三批货物,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被告要求发送的成功定型产品,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律师费及保函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原告河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 2022-09-27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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