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机械公司与某科工集团平顶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豫0402民初349号
2017年5月25日西安某机械公司与某科工集团平顶山XX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Y-XSHH-04/16《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西安某机械公司向某科工集团平顶山XX公司的神木县XX厂(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提供LS132HAC空气压缩机两台。不同型号风包(型号为c-8/0.8;c-2/0.8)两台,价格共计44.83万元,后依照某科工集团平顶山XX公司要求,又向神木XX公司新建3.0Mt/a选煤厂(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型号为AS7508AC空气压缩机2台,价格共计20.6万元。于2018年3月26日签了编号为HY-ZHJL-04/08《设备买卖合同》。两合同合计价款为65.43万元。西安某机械公司已按照约定向某科工集团平顶山XX公司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某科工集团平顶山XX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尚有234077.26元的合同价款一直不予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2021年1月19日诉至平顶山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科工集团平顶山XX公司提出,双方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截止到目前合同项下未付款项的金额正确,但是合同约定的尾款付款条件目前尚未成就(即业主未付款),故西安某机械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并提供多份平顶山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的类案判决,均支持了被告辩解。
代理人在立案之前就了解到,实际上有多个单位均已对被告提起了诉讼,但均以败诉告终,双方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被告的制式合同,合同条款对原告是非常不利。如果没有新的观点,本次起诉必将败北,代理人经过深入研究从合同条款入手,以合同为制式合同,合同付款约定不明出发取得法官的认可。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本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的利息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