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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债务转移有关承诺书或签署有关协议的法律后果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2)01黔民终935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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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各方的约定属于将债务转移给罗某,我们随即对债务移转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等与案件事实进行一一对应、分析,确定各方约定满足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后,我们前往案涉项目发包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补充、完善案涉证据材料。诉讼中,我们坚定我们的判断是准确的,整体按照之前指定的诉讼策略,破除罗某主张的系代理公司出具承诺书、系遭受胁迫才出具的承诺书、债务并未转移、是债务加入等主张。最终赢得胜利,充分维护当事人杜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出具债务转移有关承诺书或签署有关协议的法律后果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黔民终9355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1罗X有相应的资源,遂将其承揽的工程项目挂靠A公司名下,2017年7月2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大清包承包合同》,被告1罗X以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章。被告2杜X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2杜X将前述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高X施工,原告高X按照与被告2杜X的约定支付150万元工程保证金(原告高X让本案共同原告陈X向被告2杜X转款100万元,另50万元保证金系被告2杜X对原告高X欠款本息转化所得),被告2杜X将其中100万元保证金直接支付给被告1罗X,罗X未将前述保证金支付给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账户。A公司在中标前即让B公司及原告高X等人进场施工,后因为A公司不满足案涉扶贫项目招投标资质,被告1罗X以C公司的名义招投标且未将项目交给B公司施工,B公司及原告高X等人被迫退场。2017年10月31日,各方就施工工程款项、被迫退场损失等进行结算,被告1罗X承诺支付B公司工程款及损失共计470万元,承诺支付原告高X施工损失费用等共计330万元,罗X向高X和杜X分别出具《承诺书》表明前述事实并承诺支付时间。杜X当即向高X支付50万元保证金,高X向杜X出具《收条》,表明已收到杜X退还的150万元保证金,双方权责两清,高X自行向罗X主张100万元保证金,与杜X无关。因被告2罗X未按照《承诺书》,高X诉至法院,要求杜X及罗X对100万元保证金承担连带退还责任。另,2018年3月28日,罗X向杜X转款100万元,但各方就该100万元款项的性质、用途未做约定,罗X主张系退还100万元保证金,杜X主张该100万元款项是支付B公司支付给A公司及罗X共计500万元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与另外一位办案律师接受杜X委托后,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与整理,对各方在2017年10月31日协商赔偿时的长达两个小时的录音进行翻译和梳理,本律师与同事经过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根据谈话录音、承诺书、收条等证据材料,一致认为罗X出具《承诺书》、将应由杜X退还高X100万元保证金的支付义务转移给罗X一人承担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制定诉讼策略后,我们到案涉项目的发包方调取C公司中标的有关材料。

    三、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一审中,罗X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已将100万元保证金退还杜X,高X主张退还保证金与其无关;2.其出具承诺书是遭受胁迫;3.其出具承诺书是基于A公司的授意,是代表A公司出具,如需退还,应由A公司承担退还责任;4.本案不存在债务转移的情形;5.即使认为应当退还高X相应保证金,也应当是罗X和杜X共同承担退还责任。一审法院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退还保证金的主体是谁?”,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可得知三方约定由杜X退还高X50万元保证金,另外100万元保证金由罗X退还高X,杜X已向高X支付约定的50万元保证金,杜X再不负有向高X支付任何款项之义务。且一审法院对罗X关于其是遭受胁迫才出具的《承诺书》的主张未予采纳,因罗X未提供证据证明,请求撤销《承诺书》的除斥期间已经过,且罗X至2021年高X起诉之时,未以其他方式主张出具《承诺书》系遭受胁迫而出具。遂判决罗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高X、陈X1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罗X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上诉。二审中,罗X主张2018年3月28日支付给杜X的100万元系偿还对杜X的欠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杜X不予认可其主张,法院未予支持;罗X主张其是因为A公司的授意才向杜X及高X出具的《承诺书》,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代表A公司,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受,但因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出具的《承诺书》并无A公司的签章或者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另外100万元保证金应当由谁退还?”,二审法院认为,杜X将B公司将未经招投标程序承包的劳务工程以其个人名义再次分包给高X,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施工协议》无效。罗X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或者代表行为,罗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工程内部施工协议》无效但高X为此支出的保证金应予返还,罗X承诺该100万元保证金由其负责退还高X,高X对此予以认可,罗X受该债务转移意思表示的约束。且因高X一审中表述其与陈X系合伙关系,罗X将100万元保证金退还任何一人均视为履行,故不支持罗X关于陈X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的主张。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罗X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长:吴X

    审判员:黄XX

    审判员:李X

    二O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XX

    书记员:赵XX

    四、律师建议

    1.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如果认为出具或签署的有关协议只是“一张纸”,事后不给钱也对方拿你没办法,这种心理是大错特错。现在抱着忽悠对方、暂时安抚对方,只希望对方不要继续找自己、烦自己的心理出具或签署有关协议,事后对方可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官司缠身不说,还需支付巨额费用。

    2.出具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承诺性文件或签署有关协议前,一定要先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可能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再决定是否出具或签署有关材料。贸然出具或签署有关协议,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 2022-10-3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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