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辽分公司的总经理因旷工、业绩被辞退,该员工诉讼十年,案件进行了七次审理,最终形成了最终判决意见并执行。
案号为(2022)辽13民再38号,由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某保险辽分公司与员工毕X于2009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的内部聘书于2014年4月1日聘任毕X为朝阳XX,由于朝阳中支业绩下滑,保险公司的内部聘书又于2014年3月24日解聘毕X的朝阳XX,聘任毕X为辽分公司运营部经理。毕X在2014年3月28日签署了《离任交接单》,但在2014年3月31日应当到辽分公司报道时由其配偶口头请假由于孕期反映需要保胎,也将请假申请上传至朝阳中支的OA系统,但并未获批,总经理意见为空白。由于毕X之后未再上班,2014年5月8日辽分公司三次向毕X发函要求其提供病假证据,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2014年5月11日毕X回函称对调岗不满,并且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对请假作出亲自说明,但始终未向单位提交请假的报告单,直至2014年5月11日其回函称已经向朝阳市龙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朝阳XX职位,并补发未上班期间的工资。
最终判决为XXXX公司可以与毕X协商一致,重新确立劳动关系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与此前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发生关联,XXXX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毕X的员工意愿拟定,另需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已经根据生效判决向毕XX提供了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材料。对于毕X不同意或不接受劳动条件等行为,XXXX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