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代理公司为十年诉讼的劳动者达成最终一致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京阳律师
本案生效判决看似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但是从执行意义上讲,判决吸纳了我所律师提出的意见,在不违背双方意志的前提下可以自愿订立劳动合同,且仍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拒不配合的情况下进行处理。 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辽宁省检察院出具了严格检察建议的前提下,律师最大程度维护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雇佣人员的自主性,维护了单位的经营活力。

案件详情

    某保险辽分公司的总经理因旷工、业绩被辞退,该员工诉讼十年,案件进行了七次审理,最终形成了最终判决意见并执行。

    案号为(2022)辽13民再38号,由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某保险辽分公司与员工毕X于2009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的内部聘书于2014年4月1日聘任毕X为朝阳XX,由于朝阳中支业绩下滑,保险公司的内部聘书又于2014年3月24日解聘毕X的朝阳XX,聘任毕X为辽分公司运营部经理。毕X在2014年3月28日签署了《离任交接单》,但在2014年3月31日应当到辽分公司报道时由其配偶口头请假由于孕期反映需要保胎,也将请假申请上传至朝阳中支的OA系统,但并未获批,总经理意见为空白。由于毕X之后未再上班,2014年5月8日辽分公司三次向毕X发函要求其提供病假证据,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2014年5月11日毕X回函称对调岗不满,并且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对请假作出亲自说明,但始终未向单位提交请假的报告单,直至2014年5月11日其回函称已经向朝阳市龙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朝阳XX职位,并补发未上班期间的工资。

    最终判决为XXXX公司可以与毕X协商一致,重新确立劳动关系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与此前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发生关联,XXXX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毕X的员工意愿拟定,另需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已经根据生效判决向毕XX提供了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材料。对于毕X不同意或不接受劳动条件等行为,XXXX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 2022-11-28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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