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原告SX因“第四胎孕足月阴道流水7小时”入住被告H医院,入院诊断为1、胎膜早破;2、G4P1孕39+1WLOA待产;3、单脐动脉;4、脐带绕颈。原告平素体健,月经规律,孕期产检5次,胎心及胎动正常。专科检查:宫高875px,腹围2450px,胎方位LOA,胎心140次/分,原告分娩前其身体及胎儿的各项指标均正常。
原告入院当日17:00出现胎心减慢,17:42分娩出一男活婴,产后原告子宫收缩欠佳,出血量多,约300毫升,19:18原告阴道流血多,值班医生给予按压宫底,压出宫腔积血约400毫升,有少量血块,10分钟后再次按压宫底,出血约100毫升左右,仍有阴道继续出血,后主治医生前来检查,再次出血200毫升左右,遂对原告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原告再次出现阴道流血不止,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休克症状并伴随血压下降、凝血功能障碍等症状。
因阴道不断出血且治疗无效,被告于当日22:20对原告行“次全子宫切除术”,手术指征为产后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碍。经开腹探查,术中见原告子宫收缩欠佳,软袋状,苍白,双侧输卵管及双侧卵巢外观无异常。术后检查盆腔创面仍有渗血,于2022年1月7日1:00将原告转入ICU(脑外)进行进一步抢救治疗,入科诊断为:1、胎膜早破;2、失血性休克;3、重度贫血;4、凝血功能障碍;5、代谢性酸中毒;6、呼吸性碱中毒;7、低钙血症;8、子宫次全切术后。
原告SX认为,被告对其住院期间的诊疗措施存在过错,分娩前未能正确诊断、评估不足,分娩及手术过程中未尽合理诊疗义务,导致患者子宫被切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SX遂将H医院诉至法院。二、办案经过
安徽XX、储博刚接受当事人SX的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反复查阅病历材料,认为被告H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向法院及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及伤残等级、“三期”鉴定。
经鉴定,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建议为45%-55%,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三、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刘XX、储博刚律师通过对病历的审查,及时与原告SX沟通,经过分析案情和研究证据后,两位律师律师发现被告H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
第一,被告在患者分娩前未能正确诊断、评估不足,没有做好应急预案,耽误后续诊疗;
第二,被告在患者分娩后存在漏诊,未能及时判断明确是否为羊水栓塞的情况,导致患者出现了产后大出血
第三,被告医院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变化,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延误了病情,造成出血加重
四、裁判结果
经鉴定,SX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H医院应当赔偿原告SX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022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