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处理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张XX
被告:郑某某
【基本案情】
XXXX年X月,原告与被告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XX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在宁波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月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尚未生育子女。
虽然双方交往时间很长,但是婚后由于生活习惯不一样,双方的矛盾激烈,两个家庭相处一直不愉快。XXXX年X月,双方曾发生肢体冲突。自此双方沟通日益减少。被告向原告提出了分居要求,原告提出了离婚的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双方都是同意离婚,争议的焦点是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入的财产和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
【双方争议】
原告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的一辆XXX,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分割款25万元。
夫妻债务5万元由被告来承担。被告归还原告的个人物品。
被告主张车辆为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被告的个人物品已被原告拿走,无需归还。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一辆车。这辆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的,但是是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登记在被告名下,全款由被告支付。所以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主张的是车辆是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原告无权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的分割款25万元。该车是由被告的外公全款支付,是其外公明确赠与给被告一人的。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现价已低于购买价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按车辆现存价值计算,而不是原告提出的各人25万元。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夫妻共同债务。之前是根据婚姻法,现在是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告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让原告在花呗、借呗借款产生了5万的债务,要让被告来承担。作为被告律师,我们主张首先被告并没有让原告去花呗、借呗借款5万,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次原告认为这个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们认为不是,这笔钱被告根本不知道,也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一人承担一半,而不是全部由被告来承担。
而且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销很大,夫妻二人经常旅游、购物、在外就餐,被告为原告购入大量名牌物品。所以在此期间,被告也在各大贷款平台贷款,产生的债务远远不止5万,将近20多万的贷款,目前都是由被告一人在承担还款。该笔债务有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旅游和为原告购买大量奢侈物品。被告现在承担的这笔20多万的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来承担。所以被告不仅不应承担原告毫无证据证明的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该与被告一起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开销的20多万债务。
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原告的个人物品。被告主张原告的个人物品都以尽数归还被告,而且本身这些物品也都是被告购买送给原告的。
【本案处理结果】
本案被告和代理律师花费了大量时间来整理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观点,光证据就有几百页。经过与原告、原告律师和法官的反复沟通,原告不再主张车辆的分割款25万、5万债务和个人物品的诉求,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