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夏X某
被告: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份开始,原被就同居生活在一起,一直居住在原告家里共同生活。在2006年10月份双方去民政局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2004年1月份左右,原被告共同向某厂购买了1200平方的土地,交易金额在50万元。第一次支付了18万元,2008年又支付了20万元,直到2012年付清剩余的12万元。2004年被告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厂房建造协议,建造厂房的款项向某商业银行贷款。2007年,原告出售婚前的一套房产归还某商业银行的贷款。目前建造的该厂房以每年20万元出租,租金都是由被告收取。
原告主张该厂房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厂房以及租金。
原告为支持建造的厂房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供了同居生活时向当地政府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一份,结婚证一份,购买土地的收据几份,厂房租赁合同,与建筑公司合同和工程结算清单一份,房屋出售合同一份,以及向某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
【案件焦点】
该厂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出租厂房的租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可否予以分割?
【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原被告早在2002年就已经生活在一起了,形成了事实婚姻,所以2004年建造的厂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租金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厂房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由夫妻双方在经营管理出租,所以所获得的租金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予以分割。
被告认为我国从1994年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双方是在2006年领取的结婚证,所以2004年建厂的厂房的工程款也是由被告向银行贷款投入的,无论是从建造的时间还是资金的来源都认为该厂房应该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另外该土地和厂房都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分割产权。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我们代理的是被告,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律师点评】
对于违章建筑,法院不应分割所有权。违章建筑因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房屋产权管理秩序的非法属性,其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否则,人民法院会陷入以合法判决书的方式,确认违章建筑为合法财产的矛盾境地,损害司法的权威性。违章建筑合法化之前,当事人对其的“所有”只是事实上的所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如果离婚后该违章建筑因补办了相关手续而合法化后,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分割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权属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