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赵XX
被告:程XX
第三人:王XX、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程XX与王XX、某公司因为健康权纠纷一案,由高新区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生效。程XX在诉讼过程中对王XX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7月X日对王XX名下的一辆轻型自卸货车采取了查封措施。现本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案外人赵XX对程XX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认为根据《车辆买卖合同》,该车已经在2020年4月归异议人所有,王XX只是名义所有人,法院查封发生在车辆买卖之后,所以该车属于异议人所有。查封该车辆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2021年案外人就此提出异议。
程XX在申请执行该车辆的时候,遇到了案外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申请裁定驳回案外人赵XX的申请后,赵XX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
本案接受委托时,程XX是非常着急的,好不容易到执行阶段可以强制执行被告名下的财产了,突然又跑出来一个案外人赵XX,让程XX手足无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XX是作为被告,我是接受本案被告程XX的委托代理的此案。
一接到法院通知,本律师就马上联系法官了解详细情况。针对原告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作出有理有据的回复,经过反反复复一个月的沟通和交涉,最后法院作出驳回赵XX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案件首先要经过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法院驳回以后,案外人才能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所以本案驳回以后,赵XX和其律师马上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在这个时候我的当事人程XX犹豫了,她问我:周律师这个官司再打下去我们还能继续执行吗,这个官司我们能打赢吗?当事人在这个阶段有这样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官司打了一段时间了,以后会怎么样还很迷茫。本律师为了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先安排当事人与执行的法官见面沟通,了解执行案件处理的法律程序,让当事人明白现阶段需要先处理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及时的对当事人分析了本案原告的起诉状和举证的证据材料。本案我认为车辆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原告,目前还是在被执行人王XX的名下,我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经过多次耐心的解释和沟通后,当事人还是坚定了继续执行下去的决心,全权交给律师去处理。
2021年10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高新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在大审判庭正式开庭审理,审判庭有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被告程XX的代理律师就是本律师,在刚进入庭审现场时就看到原告、其律师和第三人一直在窃窃私语,我就知道原告要联合第三人一致提出车辆已经由被执行人王XX卖给了案外人赵XX,该车辆目前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我的当事人遇到了一个很无赖的被执行人,不但一分钱也不肯还,还把名下的财产都处理干净了。看到这一幕,我就知道本庭审是一场硬仗。经过法官的调查和询问,本律师的质证,原告、其律师和第三人都无法自圆其说,错漏百出,证据缺失,最终由高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以现金交付106000元车款,但对现金来源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原告自认车辆现并非由其占有使用,亦未提交王XX曾向其交付车辆的相关证据,故本院难以认定其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当事人在经历了案件审理判决,到强制执行阶段的时候,几乎已经是精疲力尽了。这个时候又跑出一个案外人跟自己争夺执行的财产,有很多当事人出现了退缩,不想继续再打官司的心理。这种情况是能理解的,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遇到一次官司还特别的难,有退却的心理是很正常的。但是打官司有时候也要靠毅力,你坚持了,对方就退缩了,迎难而上,或许最终是个好的结果呢。打官司就像鲑鱼洄游一样,要游几千里,途中还要翻越障碍,还要遭到鹰XX的无情追杀,但是只有成功洄游的鲑鱼才能繁殖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