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2〕304号
被不起诉人计X。系贵州XX,2021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2022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雄涛、石XX,北京XX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计X涉嫌骗购外汇罪一案,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同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计X作为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绩考核需要制造虚假进出口贸易数据,向他人銘么::u鷲E卩章,支付相应报酬,通过获取的虚假交易口同、报关单等制作虚假交易.2019年5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计X利用虚假贸易合同单据,多次申购美元并汇款到境外XX公司共计1017.2315万美元。事后,XX公司因上述虚假交易获得贵州省商务厅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的补助12.012万元。案发后,XX公司、被不起诉人计X自愿认罪认罚,对公司进行了有效的企业合规整改,并将违法获取的补助退回。
XX公司、被不起诉人计X自愿认罪认罚,有公司的申请、承诺书、整改计划、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XX公司开展了合规体系制度建设,制定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业务管理监督等制度,有相关的制度文件予以证实。XX公司开展全员企业合规培训和教育,培育合规文化,有培训照片、签到表、文件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同时,XX公司已经将违法所得退回给贵州省商务厅,有退款说明和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计X作为贵州XX公司主管人员,实施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等情节,其所在企业已经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了企业合规整改,并通过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