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8 年7 月 16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总装工艺工程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 10961.4元/月,合同期限为 2018 年 7月 16 日到 2021 年 7 月 15 日止。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上述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 2022 年 1 月 26 日双方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违法降低申请人月工资,实际发放工资为 970 元,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拒绝支付申请人 2019年剩余终奖。至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申请人工资。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无果,被迫于 2022 年3月 20 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办案经过:
2022年4月1日渝北劳动仲裁立案,5月25日14点整在渝北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后2022年6月15日收到裁决书,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支付工资给申请人。裁决书原件于当日邮寄给委托人。委托人认可裁决内容不诉讼。
案件结果: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10292.26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3319.04元
律师说法:
被申请人违法降低工资标准,克扣工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