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缓刑,公安阶段申请取保,第一被告辩护为第三被告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柯枭冰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通)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376
    服务人数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向检察院提起逮捕,辩护律师与检察院沟通通过不予批准逮捕方式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回家过年;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为当事人通过社区矫正评估,与司法人员沟通,前后三次发送调查函,最终通过审前调查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宣告缓刑。

案件详情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苏0612刑初487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X(曾用名黎XX),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梅街道青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XX,男,1997年8月14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湖南省华容县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XX(曾用名陈述),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打工,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西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X,执业证号132XXXX102XXXX5569.北京XX律师。

  辩护人柯XX,执业证号132XXXX103XXXX7543.北京XX律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22] 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熊XX、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熊XX、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黎X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用银行卡帮助转账的资金为赌博或黄色网站的赃款,仍拉拢被告人熊XX加入,并一同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保证金,接受上游犯罪分子的指令,从事非法收款转账活动。后熊XX又介绍被告人陈XX加入。每日,由熊XX通过微信接受上家提成,再分给黎X、陈XX。2021年3月17日至21日,黎X、熊XX、陈XX一起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喵记电竞酒店”内,加入上游犯罪建立的蝙蝠APP群,将各自的银行卡号发在群内,接收上游犯罪资金,收款后转入手机微信零钱通账户,再按群内指令用微信扫描收款二维码转给指定账户。现已查明,黎X使用尾号3103的中国银行卡和尾号8976的农业银行卡转账资金计人民币70800元(币种,下同)熊XX使用尾号5238的建设银行卡转账资金计45837元;陈XX使用尾号7722的中国银行卡、尾号1107的建设银行卡、尾号0873的农业银行卡、尾号5972的建设银行卡转账资金计229373元。三名被告人使用银行卡共计转账上游犯罪资金计346010元。其中,已查实沈XX(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毛XX、郁XX、李X、刘XX、刘XX向三被告人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197800元。黎X从中非法获利1100元,熊XX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陈XX从中非法获利900元。

  被告人熊XX、陈XX于2021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黎X于2022年6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黎XiPhone11手机一部熊XXiPhone11手机一部、陈XX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审理中,黎X、熊XX、陈XX分别退出各自的全部违法所得,均暂存于本院财政专户,

  另查明,被告人黎X、熊XX、陈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审理期间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公诉人、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X、熊XX、陈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各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沈XX、郁XX、毛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黎X熊XX、陈XX的供述和辩解;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熊XX、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黎X、熊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X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XX、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陈XX具有上述从轻、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犯罪工具,应予没收。综上,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熊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将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将已扣押的手机、银行卡,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2-09-14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柯枭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柯枭冰律师
5.0分服务:2376人执业:5年
柯枭冰律师
13206202****7543 执业认证
  •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5号印象城写字楼20层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刑事业务部副主任,211大学硕士研究生,主办&承办案件: 1.JI某某盗窃案...
  • 188 6097 3113
  • 188609731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