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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为出租方成功挽回两千四百余万损失

  • 合同事务
  • (2020)陕01民初242号
合同事务
刘力律师 在线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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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取得了胜诉

案件详情

  原告:中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力,XX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政务中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刘力,被告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X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租金共计188XXXX7000元(暂计至2019年8月6日);2.判令XXXX公司向其支付占用费XXX元(按解除协议之日约定租金暂计至2010年3月4日,占用费具体以实际完全按照约定清场之日为准);3.判令XXXX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28XXXX1170元(暂计至2019年8月6日,具体违约金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4.判令XX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场并按照约定交还房屋、场地;5.判令XXXX公司向其支付转租费用393800元(按转租协议自2019年8月6日暂计至2020年3月4日,具体以实际清场之日为准);6.诉讼费由XXXX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8日,其与XX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XXXX公司(乙方)承租其坐落于西安市高新XX中铁十五局西安高XX办公用房5123.73㎡、厂房12197.09㎡、综合房屋3516.5㎡,出租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5382.82㎡,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为20846.32㎡,人防工程地下面积为513.2㎡;承租房屋用途为:办公、收藏品展示、收藏品仓储等;租赁期限:2016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租金支付方式约定:1.2016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租金720万元/年,按季度支付;2.2019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年租金为上一阶段的1.1倍……,具体租金及计算明细详见合同附件六。合同4-4、4-5对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及免租条款进行了约定,并在第十二条对租赁房屋的交还亦有约定。2016年5月18日,其与XXXX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XXXX公司承租其除上述占用5382.82㎡外的其余10063.03㎡的场地,用于办公、收藏品展示、收藏品仓储等,租赁期限同上,租金支付方式:1.2016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租金480万元/年,按季度支付;2.2019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年租金为上一阶段的1.1倍……,具体租金计算明细详见附件二。合同4-4、4-6对逾期支付租金的责任及免租条款进行了约定,并在第十二条对租赁房屋的交还亦有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XXXX公司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长期拖欠,经其多次催要无果。且XXXX公司还于2019年1月1日将园区内C座办公楼1、2、3层共计1400㎡转租给XXXX公司。其无奈只好委托其下属公司中XX公司与XXXX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签订《解除协议书》,解除上述两份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因XXXX公司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了租赁费支付计划及腾空、搬离房屋时间节点,第八条约定了对于转租户的处理。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如XXXX公司未在约定时间腾空房屋、搬离场地或交清款项的,其有权取消免租费用,追偿欠付的租金,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要求XXXX公司承担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等。但XXXX公司故意违约,至今未按系列协议履行。因此,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XXXX公司辩称:1.关于租金。其系经西咸新区管委会和西咸新区经发局批准设立的一家收藏品交易中心。2017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49号),根据该通知要求其于2017年7月26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后再未发生交易,进入停业状态。为避免引起不特定投资者的恐慌和保证收藏品安全,其在停业后无法全面搬离租赁场地。目前其正依据有关规定对交易中心的收藏品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并初步解决租赁和装修款等纠纷事宜。因此其迟延支付租金并非主观故意,而是特定情形下政策法规变化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全部租金损失。2019年9月,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之时已同意将其所支付的100万元押金用作抵扣租金,2020年1月20日,其又向XX公司转账100万元,该200万元应从欠付的租金总额当中予以扣除。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总面积为20846.32平方米,包括A、B、C三座,因为A座消防验收不合格,其提出通过改造和装修改变房屋用途,被XX公司拒绝,使得A座空置至今,故对于A座的租金123XXXX7500元应当予以全部扣减。另外,其交纳租金的标准几乎是上一租户的二倍,对其显失公平,应当予以调减至市场价格。双方租赁合同期限为九年,其按照九年的装修标准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总造价278XXXX1698.99元,现有装修仍具有较大使用价值,XX公司应适当补偿其,或将装修款折抵部分租金。在其进入停业状态后,主动与西安高新管委会沟通协调,希望将房屋转租出去,以降低租金损失,但XX公司不予支持和配合,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故XX公司应当自行承担部分租金损失。2.关于占用费。2019年8月6日,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之后,XX公司对租赁房屋采取封门等措施,强制其搬离租赁场地,其只好搬至B座一楼仓库办公(仓库300平米、办公不足200平米),其余房屋均已腾退,故XX公司依据原租金标准和出租面积计算占用费至2020年3月4日对其不公。3.关于转租费用。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XX公司就其占用房屋已计算了占用费,不应当再重复收取转租费。4.关于违约金。其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是因为政策法规变化导致,系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其违约,XX公司按照日1‰~3‰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金应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XX公司与XX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1-1、甲方(XX公司)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坐落于西安市高新XX,中铁十五局西安高XX…。规划用途为办公的房屋5132.73㎡…,规划用途为厂房的房屋12197.09㎡…,规划用途为综合的房屋3516.50㎡…。1-2、出租建筑物占用的土地面积5358.82平米,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为20846.32㎡,人防工程地下面积513.2㎡。1-3、该房屋及附属设备已经乙方(XXXX公司)现场查看,甲方保证水、电、暖、空调、通讯、网络齐全并且能够正常使用,乙方同意在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情况下进行承租。第二条租赁用途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办公、收藏品展示、收藏品仓储、收藏品挂牌交易等使用…。2-2、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承租用途。……2-4、乙方因经营需要需对房屋进行改造,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双方共同确认改造图纸后方可进行实施。乙方承租期满或因解除合同导致合同终止后10日内,乙方应将房屋恢复至本合同签订时状态或者甲方认可的状态。第三条租赁期限九年,自2016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止。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第一阶段: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共三年。每年租金含税720万元。乙方按季度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季度租金给甲方,甲方应在30日内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税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第二阶段: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共三年。本阶段年租金以上一时段年租金为基础递增,即上一时段年度租金的1.1倍。(详见附件六:年租金计算表、租金季度支付表)…。4-4、逾期支付责任:4-4-1、逾期在30日内,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未交租金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30日仍未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未交租金的3‰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4-2、逾期90日仍未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未交租金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至该年度租金清结之日。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5免租期(含装修期):考虑到乙方初入住后需对房屋进行装修等事务,甲方同意给乙方3个月的免租期。4-5-1、免租期间: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4-5-2、免租期租金扣减:第一年度租金乙方应全额交纳,免租期租金甲方在乙方交纳第二年度租金时予以扣减,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减免。4-5-3、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补足免租期租金作为违约金。第五条保证金5-1、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甲方60万元保证金,作为确保租赁房屋所属设施的安全与完好及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保证,该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收取保证金的同时,向乙方出具收据。5-2、保证金使用:5-2-1、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进行支付。……第六条其他使用费6-1、租赁期内,房屋所涉及的物业事项依照乙方与第三方单独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执行,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6-1-1、承租房屋水电费、供暖费、卫生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7-1、有权按约收取租金。7-2、在乙方按约定支付租金后,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7-5、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所有税收和本合同未列明的费用。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8-2、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8-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无权使用租赁房屋及所属设施。8-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场地及各项设施进行改动、添附。…8-7、乙方承租范围的电器、电梯及消防器材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8-8、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乙方经纪会员单位除外),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使用用途。…8-8-3、承租期内如发现乙方存在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用途的,乙方应立即清结当年度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同时按剩余租期全部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解除9-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乙方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缴纳违约金。…9-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乙方经纪会员除外),或擅自和其他租户交换房屋的,或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9-2-4、逾期90日未支付租金的;9-2-5、拖欠各项费用达60日的。……第十二条租赁房屋的交还12-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10日内将租赁房屋及各项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房。12-2、交还时乙方在租用房屋内的一切不可移除物、添附物归甲方所有,在迁出时应保持现状一并无偿移交给甲方。12-2-1、交还时乙方在租用房屋内的可独立移除物,乙方应在不损坏场地及场地设施的条件下自行移除。12-3、逾期交还,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等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的遗留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在交还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收回租赁房屋,对此乙方认可并不表示异议。12-4、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还租赁房屋的,应自约定交还当日起至甲方收回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本合同最后一年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承担场地占用费。同时按日向甲方交付最后一年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本合同无特别约定的,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违约当年度租金的5%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3-2、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执行。…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15-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同甲乙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相互依存互为附件,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2016年5月18日,XX公司与XXXX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1-2、出租除建筑物占用的土地面积5382.82㎡之外的10063.03㎡(15.096亩)场地给乙方。1-3、该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乙方现场查看,甲方保证水、电、暖、空调、通讯、网络齐全并且能够正常使用,乙方同意在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情况下进行承租。……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第一阶段: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共三年。年租金含税为480万元。…4-2、第二阶段: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共三年。本时段内年租金以上一时段年租金为基础递增,即上一时段年度租金的1.1倍。(附:年租金计算表、租金季度支付表)…4-4、逾期支付责任:4-4-1、逾期在30日内,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未交租金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30日仍未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未交租金的3‰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4-2、逾期90日仍未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未交租金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至该年度租金清结之日。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018年2月1日,XXXX公司和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西安XX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购买西安XX公司267880元电池组、电池支架、输入电缆等产品。2018年2月2日,XXXX公司和XX北力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向对方购买XXX元弱电设备。

  2018年3月29日,XXXX公司向XX公司发函《XXXX公司关于承租物业A座开发酒店补充说明的函》。内容主要为:其拟将园区A座开发为特色酒店项目。2018年4月2日,XX公司回函《关于XX丝绸之路A座开发酒店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XX公司不同意XXXX公司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XXXX公司应按照合同的承诺,仅将房屋用于“办公、收藏品展示、收藏品仓储、收藏品挂牌交易”之用途。

  2019年1月1日,XXXX公司和XX壹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西安高科产业园C座房屋转租合同》,租期六年四个月,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5年4月30日止。2019年2月25日,XX公司向XXXX公司发《催收函》,主要内容为:XXXX公司欠付租金175XXXX7807.1元,拖欠时间长达18个月,逾期支付违约金暂计XXX元。2019年3月8日,XXXX公司针对XX公司的《催收函》回函《关于中铁十五局房租催收函的复函》,主要内容:改造A座物业,在2019年4月底前,先通过积极筹措,向XX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200万元,XXXX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筹措剩余租金,筹措资金到位后立刻向XX公司支付。

  2019年9月13日,XXXX公司和XX公司委托的下属公司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东XX公司)签订《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安高科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和<场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约定:因XXXX公司自身原因,拟解除前述合同。…二、乙方截止2019年8月6日租赁甲方房屋、场地合同终止,甲方考虑到乙方因经营问题、园区部分楼宇确实未使用、无力偿还甲方的全部房租、会员维稳等因素的实际困难,经甲乙多次协商,同意乙方减免部分租金的诉求,双方商定乙方支付甲方租金约定为1400万元。三、租赁费支付计划: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前期支付的100万元合同押金自行顶抵乙方所欠部分租赁费。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周内,乙方支付所欠租赁费300万元。3.2020年1月24日前,乙方支付所欠租赁费1000万元。…四、乙方同意按照双方商议确定的日期腾空房屋并搬离,具体时间节点如下:1.乙方于2019年9月30日前搬离B栋办公楼,暂时搬入甲方指定的C栋三层的四间办公室用于乙方维稳过渡,过渡至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等各项自身经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确保其会员客户稳定。2.乙方维稳过渡用房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乙方的全部财物完全搬离园区。3.关于乙方的“丝绸文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验收、注销工作,甲方同意最晚配合至2019年12月31日。五、乙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租赁屋内的乙方商品、乙方自行投入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搬离并结清租赁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持租赁房屋设备设施完好(消防箱、配电箱、喷淋管管道、门窗等),以保持房屋结构的整体完整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代表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盖章确认,并将租赁房屋即钥匙全部移交给甲方。六、在乙方搬离B栋办公楼前,水电费等各项经营性开支费用由乙方全部结清。七、自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彻底拆除租赁房屋外围店招、广告牌、各种与乙方有关联的所有物品;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八、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向转租的租赁户告知甲乙双方合同解除及搬迁事宜,并配合办理乙方转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不得擅自向转租的租赁户收取租金。乙方提前收取的2019年8月6日以后的转租户房屋租赁款项应如数退还,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妥善有序地清退园区剩余转租户工作。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的约定时间前清理搬离租赁场地房屋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节点按期缴清任意一期款项的,即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减免的租赁费用、并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及《场地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约定追偿违约金至乙方实际付清之日,追偿原《房屋租赁合同》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至2019年8月6日。同时,甲方将限期回收场地,终止配合关于乙方的“丝绸之路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验收、注销工作。2.在乙方完全遵守、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则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若乙方先行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一项义务,则甲方可自行采取自救措施,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019年9月24日,东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西安高科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将C座1400平米租赁给XX壹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2019年10月25日,东XX公司向XXXX公司发出《告示》,主要内容为:自2019年10月28日起,其单位将对科技二路62号产业园B栋四层采取封门措施。2019年11月14日,东XX公司与西安XX公司签订《西安高科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将B座三层80.03平米租给对方,用于办公。2019年11月14日,东XX公司与西安XX公司签订《西安高科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将B座三层1155.56平米租给对方,用于办公。2019年11月14日,东XX公司与西安XX公司签订《西安高科产业园租赁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将B座一层58平方米租给对方用于办公。

  2019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陕01民终13406号判决认定:XXXX公司应就涉案房屋装修向XX雅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XXXX5415.98元及相关利息。

  2020年1月20日,XXXX公司向XX公司付款100万元。2020年5月7日,XXXX公司向XX公司移交B座二、三层;2020年7月22日,XXXX公司向XX公司移交B座一层剩余房产和C座剩余房产进行了移交。2020年7月28日,双方对于A座物业进行了移交,至此,案涉物业移交完毕。

  本案审理期间,XX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402XXXX5270元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并由中国XX公司提供了保函保单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陕01民初24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XX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款项402XXXX527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对该财产不得转让、过户、设立他项权利。”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催收函》《关于中铁十五局房租催收函的复函》《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安高科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和<场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XX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XX公司履行了出租方的义务,XXXX公司接收XX公司交付的房屋、场地后,进行了装修并使用。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合同履行中,XX公司委托东XX公司与XXXX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并对XXXX公司限期支付租金及腾交房屋、场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解除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解除协议书》签订后,XXXX公司并未依约向XX公司支付租金及腾交房屋、场地,遂酿成本案诉讼。XX公司主张XXXX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租金188XXXX7000元;XXXX公司辩称延迟支付租金是因为政策变化导致的。经审查,XXXX公司所述政策文件的下发日期为2017年8月2日,而XXXX公司在此之前已拖欠租金,且XXXX公司签署《解除协议书》时,并未提出减免租金的要求,而是在XX公司减免部分租金的基础上,同意继续支付租金,故对XXXX公司的以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XXXX公司又称,A座物业一直空置未用,其向XX公司发函希望改造为特色酒店,被XX公司拒绝,因此A座的租金该予以扣除。对此,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系用于办公、收藏品展示、收藏品仓储、收藏品挂牌交易等用途,且XXXX公司在签订《解除协议书》时,亦未提出A座物业租金扣除事宜,故对XXXX公司的上述所称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解除协议书》约定,如XXXX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前清理搬离租赁场地房屋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节点按期缴清任意一期款项的,视为XXXX公司违约,XX公司有权取消对XXXX公司减免的租赁费用,并追偿原《房屋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至2019年8月6日等。本案中,XXXX公司在《解除协议书》签订后仅支付XX公司100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故对XX公司主张支付租金188XXXX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应扣减XXXX公司已交纳的押金100万元及上述已付款项100万元。至此,XXXX公司共计应向XX公司支付租金168XXXX7000元(188XXXX7000元-200万元)。XXXX公司辩称,其对涉案房屋装修的残值及其购买的部分设备款项,应冲抵部分租金。因XXXX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房屋、场地移交问题,XXXX公司辩称,在签订《解除协议书》后,《场地租赁合同》所涉场地已经移交。但根据《解除协议书》约定,移交房屋和场地应经XX公司验收,且双方应办理移交手续。本案中,XXXX公司并未办理移交手续,故根据XX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与XX公司签订《西安高科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将园区物业交由XX公司管理的事实,可视为涉案场地于2019年9月24日移交给了XX公司。经核查,《房屋租赁合同》所涉房屋移交时间为:2019年8月6日移交房屋2693.59㎡(C栋1400㎡、B栋1293.59㎡),2019年10月28日移交3049.27㎡(B栋四层),2020年5月7日移交4862.95㎡(B栋二、三层剩余部分);2020年7月22日移交5107.77㎡(B栋一层2991.27㎡、C栋2116.5㎡),2020年7月28日移交剩余房屋5132.73㎡(A栋)。据此,因本案审理中,涉案房屋、场地已腾交完毕,故对XX公司关于交还房屋、场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审理。

  关于XX公司主张XXXX公司支付占用费XXX元的诉讼请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中,XX公司与XXXX公司虽然协商解除了涉案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但XXXX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移交涉案房屋及场地,故XX公司要求XXXX公司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为:场地占用费763800元(按XXX元/年租金标准,从2019年8月6日起到2019年9月24日止);房屋占用费XXX.12元(按XXX元/年租金标准,按总面积20846.32㎡计算,每平方米占用费1.14元/天;2019年8月7日到2019年10月28日合计82天,占用面积18152.73㎡,占用费XXX.20元;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5月7日合计190天,占用面积15103.46㎡,占用费XXX.44元;2020年5月8日到2020年7月22日合计75天,占用面积10240.51㎡,占用费875563.61元;2019年7月23日到2020年7月28日合计6天,占用面积5132.73㎡,占用费35107.87元)。

  关于XX公司要求XXXX公司支付违约金128XXXX1170元的诉讼请求,因《房屋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多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金,且一些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明显过高且不合理,故本院酌定XXXX公司支付XX公司以欠付租金168XXXX7000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XXXX公司支付原告中XX公司租金168XXXX7000 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XXXX公司支付原告中XX公司场地占用费763800元、房屋占用费XXX.12元,合计XXX.12元 ;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XXXX公司支付原告中XX公司以欠付租金168XXXX7000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中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XX公司负担48126元,由被告XXXX公司负担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0-0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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