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 案情简介:
XX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张XX,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张XX。2015年1月起,被告人张XX先后在本市杨浦区昆明XX、普陀区XXX、宝山区友谊XX、杨浦区黄兴XX等地设立门店并招募业务团队,以投资宁海的农家乐、XXX茶楼等为名对外宣传并许以高息回报,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至案发,X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下同)2000余万元。2015年6月,被告人李XX入职XX公司担任业务员。在职期间,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30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人从基本案情出发,做了大量的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工作,在充分了解李XX的诉求的情况下,制定了罪轻辩护的策略,通过和检察院、法院的积极沟通,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对其适用缓刑。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