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是否公开审理 | 是 | |
起诉 日期 |
2022 年 6 月 20 日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
诉讼 参加 人 | 原 告 | 原告: 钱X,男,汉族,1988 年 8 月 16 日生, 住合肥市XX区XX路 2366 号XX小区 11 幢 XX 室,公民身份号码340XXXX2119XXXXXX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 告 | 被告: 宋XX,男,汉族,1967 年 11 月 11 日 生,住安徽省蚌埠市XX区XX镇XX村 号,公民身份号码 340XXXX2119XXXXXX18。 | |||
原告 诉讼 请求 及事 实与 理由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 民币 50000 元,利息 2501.8 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自 2021 年 2 月 27 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至款 清之日止),本息合计 52501.8 元;2、判令本案诉讼 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2 月 5 日,被告宋XX通过 微信联系原告钱X,表示希望原告帮其筹措人民币拾万元,年十六(即 2021 年 2 月 27 日)还款,同时表明 |
| 自愿支付利息。 2021 年 2 月 7 日,原告告知被告其本 人可以出借伍万元,被告表示接受,随后原告于当日 向被告转账。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 还任何款项。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 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伍万元于法有据;被告 在借款前后均表明自愿支付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
被告 答辩 | 被告宋XX辩称:我没有借原告的钱,原告转给 我的 5 万元是其付给我的工资,并非借款。我和原告是好朋友,原告多次表示给我付工资,付我 5 万 元工资钱。 |
审理 查明 | 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 钱X和宋XX系朋友关系。自2021年2月5日开始宋XX与钱X之间微信聊天信息如下: 宋XX:钱X,你看这二天可能从那里帮我搞十万块钱用到过年十六,另外,给他利息。等拆迁费打过来就给你,帮帮忙!上次我给你讲的那个人又打电话来了,搞得不好意思。 …… 钱X:好。 宋XX:如果需要我过去也行,如果不需要,我 就在手机上给你打个借条,发给你也行,怎么都 |
| 行,你安排。 …… 钱X:宋X,我问了一圈,能开口的都钱都有用 处,我这边只有5万,给你先用着,剩下5万你再想 想办法。 宋XX:好。 钱X:你给我个卡号 宋X领: 622208XXXXXXX5XX银行,宋XX。 2021年2月7日,钱X通过其XX银行 6217XXXXXX097的银行账户向宋XX的 622XXXX0813XXXXX58875XX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万元。 |
裁判 理由 |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 本案中,宋XX与钱瑶在微信中达成了借贷合 意,钱X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宋XX支付了 5 万元借 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宋XX应履行偿还 借款本金 5 万元义务。因借贷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 息,故本院支持自钱X诉请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关于宋XX辩称案涉 5 万元款 项系钱X偿还的工资,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双方之间存在欠薪纠纷,也与本案民间 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
裁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第五百零 |
依据 | 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
裁判 主文 | 一、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给原告钱X借款本金 5 万元及利息(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以本金 5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 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钱X其他诉讼请求。 |
逾期 付款 责任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
诉讼 费用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557 元、保全费 545 元,合计 1102 元,由被告宋XX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盛泽澄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