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大劳人仲案字(2022)第98号
申请人:xxx,男,彝族,现住:xxx
被申请人:xxx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海峰,男,河北XX律师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委提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508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4000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31500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221.63元,饭费6000元,住宿费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60元,挂号费3.8元,交通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500元,鉴定费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017元,共计142702.43元。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所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挂号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项目,故本委予以驳回。申请人主张的住宿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故本委予以驳回。
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090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22837.5元;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258.32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孙XX
仲 裁 员:刘XX
仲 裁 员:张x飞
2023年2月8日
记录人员: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