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被告梁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唐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唐X受伤、两车车损。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次要责任、唐X负主要责任。伤者汤XX受伤前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无固定收入。
律师观点
本案中,受伤者从事保险代理工作,靠售出保险索取手续费用及提成,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保险代理人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书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执业证、《保险代理人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载明唐X从2015年11月20日起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代理工作,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税前收入**元;收入证明数额与完税证明中显示的该期间收入额相符,扣除完税证明中应纳税金额**元后收入为**元,事故后误工期挨着限内实际收入**元。原告主张按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被告质证认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为保险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员工,其靠售出保险索取手续费用及提成,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不能依照事故前完税证明计算其平均工资。本院认为,完税证明与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印证原告事故前平均收入情况,扣除其应纳税额后,其事故前6个月实际月平均收入**,本院经核算认定其误工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