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粤0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某X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X,广东某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充某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南充某X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之前向被上诉人深圳市某X公司退还货款23万元;
二、如上诉人南充某X有限公司按时足额退还上述款项,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与义务结清;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某X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诉人南充某X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四、双方实际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6146. 7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南充某X有限公司3073. 37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二0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