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等非法经营运输烟草制品案件(辩护人力争最轻辩护)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杨XX、莫XX均系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个体驾驶员。
2022年3月31日,被告人杨XX通过向一嗨公司租赁车牌号为琼AXXX的别克商务车,以每次1500元价格雇佣莫XX一同驾驶车牌号为琼AXXX的别克商务车,以15000元的价格将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2000条(每件50条,共40件),从福建省云霄县出发运输至浙江省杭州市,途经长深高速三明段余厝隧道,因被拦截,被告人杨XX、莫XX将该车辆停在长深高速三明段余厝隧道XX,两人乘坐其他车辆逃离,车内卷烟经明溪县烟草专卖局核实价值为21.3万元。
2022年7月3日,被告人莫XX、汤XX根据被告人杨XX的指派,驾驶由被告人杨XX、莫XX于2022年5月29日共同出资购买的车牌号为粤BXXX的别克昂科雷SUV,以15000元的价格将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1800条,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输至湖北省大冶市,途经湖北省大冶市收费XX被当场查获。车内卷烟经明溪县烟草专卖局核实价值为28.3万元。
2022年9月6日被告人杨XX到柳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9月7日被告人杨XX在广西柳州被明溪县公安局带回明溪县看守所羁押。2022年7月3日被告人莫XX、汤XX在湖北省大冶金湖高速收费XX被明溪县公安局抓获。
案件要点分析:杨XX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烟丝)无证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接到案件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调阅了卷宗资料,认真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和关键点,积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宽大处理。通过分析,律师发现该类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件,运输者往往比生产、销售者(上家)更容易引起察觉落网,而在该类犯罪活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该是生产、销售者,运输者往往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具有从犯情节。同时,杨XX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杨XX所运输的烟草制品未流入市场就被查获,具有未遂情节。于是律师大胆采取了从犯、自首、未遂情节的辩护思路,协调检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并给予其缓刑的量刑建议。法庭上,通过律师的辩护,为被告人杨XX争取到从轻处理的结果,杨XX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经验总结:非法经营(运输)烟草制品处在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流通环节,其所起的作用往往是辅助作用,应按照从犯进行认定。当烟草制品还未流入市场销售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害还未形成时,杨XX等犯罪嫌疑人具有未遂情节,其实际所得也远不如生产、销售的环节多,故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为其争取从轻处罚是一种良好的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