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原告与被告鄂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湖州某模具冲压件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该厂向原告购买焊机机器人配置等产品,货款总价**元。原告依约履行并开具发票,某冲压件厂至今未付余款**元。2016年3月31日,湖州某模具冲压件厂被注销。
本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时将湖州某模具冲压件厂的经营者鄂X作为被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鄂X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鄂X辩称,对所欠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利息不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湖州某模具冲压件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湖州某模具冲压件厂却未按约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现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被告鄂X作为该厂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鄂X支付余款**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鄂X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依法可向被告鄂X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意见
1、本案件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欠款的主体湖州某模具冲压件厂被注销,起诉时该如何确定被告。根据《民诉法解释》,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律师建议以经营者鄂X作为被告,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2、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债务人拖欠货款,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