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原告与被告魏X、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某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述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
被告某XX公司辩称,被告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及不计免赔,被告魏X未提交有效的行驶证、从业资格证故我公司只认可交强险内赔付,商业险不予理赔。其次,鉴定委托人是原告个人,我司不予认可,鉴定程序不合法,且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期限过高,申请重新鉴定。
本律师从作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所资质、工作人员资质、鉴定程序等方面予以充分反驳,最终,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认为鉴定所在回函中对原告“三期”期限亦作出了合理解释,在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否定鉴定意见结论前提下,不可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故法院对被告某XX公司重新鉴定之申请不予准许。
律师意见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如果委托律师处理,代理律师会多角度、充分反驳被告的抗辩意见,为原告积极争取利益最大化。
驾驶人员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过期并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