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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成功案例:巧排非、撤认罪、刑最轻

  • 刑事辩护
  • (2022)陕 0113 刑初 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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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认罪认罚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撤回认罪认罚,推翻原实刑量刑建议,无罪虽未成立但为当事人成功避免主刑争取单处罚金附加刑

案件详情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 0113 刑初 416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XX,现住西安市雁塔区中航华府小区2号楼1单XX。2021年12月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许睿,北京市XX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塔检刑诉[202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许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XX酒后欲骑电动车回家时,因挪车问题与停靠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边的出租车司机冯X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冯X报警称遭人殴打,民警苏X按照“110”指令,在强制传唤赵XX上警车时,赵XX用手推搡民警苏X,致苏X倒

  地后脑磕伤。经鉴定,苏XX损伤属轻微伤。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赵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他并未推搡民警,不知道民警怎么倒地的;他自己也报警了,起诉书并未提及;他不是不想去派出所,是想和冯X一起去派出所解决问题。

  辩护大辩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推搡)行为,且被告人赵XX并无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应判决被告人赵XX无罪;如认定被告人赵XX构成犯罪,则赵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XX酒后欲骑电动车回家时,因挪车问题与停靠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边的出租车司机冯X发生冲突,冯X报警称遭人殴打,西安市公安局昆明路派出所民警苏X按照“110”指令,带领辅警李X到现场处置,民警苏X在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

  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赵XX到派出所带领辅警李X到现场处置,民警苏X在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口头

  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赵XX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赵XX不配合民警指令,并一直挡在警车右后门不上车,民警苏X多次警告未果后,在强制传唤赵XX上警车时,赵XX用手推搡民警苏X,致苏X倒地后脑磕伤。经鉴定,苏XX损伤属轻微伤。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赵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他并未推搡民警,不知道民警怎么倒地的;他自己也报警了,起诉书并未提及;他不是不想去派出所,是想和冯X一起去派出所解决问题。

  辩护大辩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推搡)行为,且被告人赵XX并无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应判决被告人赵XX无罪;如认定被告人赵XX构成犯罪,则赵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XX酒后欲骑电动车回家时,因挪车问题与停靠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边的出租车司机冯X发生冲突,冯X报警称遭人殴打,西安市公安局昆明路派出所民警苏X按照“110”指令,带领辅警李X到现场处置,民警苏X在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

  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赵XX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赵XX拒不配合,并拒绝上警车,民警苏X在使用强制措施使赵XX进入警车时,赵XX以肢体抵抗,在抗拒过程中致苏X倒地受伤,后又以咬舌自尽相威胁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待救援民警到达现场后一同将被告人赵XX带回公安机关。经诊断,苏X头皮血肿、外伤性头晕。经鉴定,苏XX损伤属轻微伤。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1年12月1日23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治安大队接昆明路派出所报警,称民警苏X带领辅警李X在大寨路建材市场北XX附近出警时,被一名醉酒男子妨碍执行公务,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12月2日8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治安大队接昆明路派出所民警苏X报警称,其于 2021年12月1日23时许在辖区处理警情时,被赵XX挥拳在其左肩打了一拳,致其头部受伤,现赵XX已被带至昆明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赵XX涉嫌妨害公务,请求治安大队出警查处,接警后治安大队民

  警赶赴昆明路派出所将赵XX抓获归案。

  (3)西安高新医院急诊科门诊病历、门诊初诊诊断证明书证明,2021年12月2日10时许,民警苏X主诉头部外伤后疼痛约12 小时至该院就诊,经诊断为:头皮血肿、外伤性头晕,未做头颅 CT。

  (4)人民警察证及工作证明显示,苏X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民警,李X系昆明路派出所辅警。

  (5)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赵XX出生于1977年6月14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证言:

  (1)证人苏X证明,2021年12月1日 11 时许,他接到所里警务站派警大寨路建材市场门口有人被打,他就和辅警李X出警到事发地点,现场有一出租车司机冯X对他说,自己将车放在建材市场门口的主路边上,有一醉酒男子过来说挡住了其放在道沿上的电动车,让出租车司机冯X挪开,冯X认为没有挡住电动车,电动车

  完全可以从前面下道沿,醉酒男子就在冯X胸口打了一拳,冯X挡住醉酒男子不让走,该醉酒男子强行骑着电动车要离开,冯X在阳拦过程中,醉酒男子用车前轮撞击冯X腿部。该醉酒男子自称是建材市场伟星管业的老板,并称冯X砸其店,他继续问醉酒男子对方是如何砸的,醉酒男子不回答,后他多次问醉酒男子对方有没有打其,醉酒男子予以否认,随后他核实两人身份信息,出租车司机提供了身份证,该醉酒男子称没有带身份证,并记不住身份证号码,现场无法核实身份信息,他便告知醉酒男子需耍回派出所配合调查,醉酒男子拒不配合,并要打电话通知其妻子,他就将其手机极扣,告知该男子到派出所后告知家属,醉酒男子还是拒不配合,他多次劝说让其上警车回所里配合调查,该醉酒男子拒绝上车,一直挡在警车右后门的位置,并以各种理由抗拒,他就继续口头警告,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他和辅警李X对其采取强制带离,该男

  子突然一拳打在他的左侧肩膀挂执法记录仪的位置,他就被打倒在地,后仰倒地时后脑勺磕在了地上,当时感觉后脑勺稍微有点疼,他缓了口气,就站起来对该男子继续口头劝说和警告,并通知所警务站联系所里同志支援,他再次对醉酒男子告知将他打倒在地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公务,对其继续口头传唤到所里接受调查,该醉酒男子现场对打倒他的行为道歉并下跪,请求他的原谅,他也蹲下来继续和对方说这是违法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必须和他回所里接受调查,对方还是各种理由拒绝上车,并称要咬舌自残,以此对抗执法,多次劝说无效,所里支援警力到了后,他们共同将该男子带回所里调查。

  (2)证人李X证明,2021年12月1日三警区他和民警苏展值班,晚上 22 时许接到派警,称西安市雁塔区XX门口出租车司机与一醉酒男子肢体冲突,他和民警苏X到达现场后,询问报警出租车男子,报警出租车男子把事情详细介绍清楚后,询问醉酒男子,醉酒男子就那一句“对方不让我走”,之后核查两人身份信息,醉酒男子不配合,称没带身份证,后面让醉酒男子上车回所里核查身份信息,叫对方上车,对方一直称为什么不让出租车司机男子上车,民警苏X解释让醉酒男子先上车,出租车男子随后跟着到所里配合调查,对方又称要给媳妇打电话,苏X说回到所里会通知家属,醉酒男子不配合,随后民警和他准备将醉酒男子带上警车,醉酒男子仍不配合,并和民警苏X发生肢体冲突,他看见在警车右后门处醉酒男子抬手挥动了一下,民警苏X就后退倒在地上,后面出租车就说赶紧打120.司机去扶民警苏X,他上前将醉酒男子制服,随后,醉酒男子就站在车边,民警苏X起来之后,对方就给跪到面前,说不是故意的,之后巡逻车过来后才给扎上的背铐,和巡逻民警才把对方弄上车带回所里进行调查。他当时没有听到醉酒男子有辱骂民警的行为,也没有看到醉酒男子对民警有殴打行为,他看见了醉酒男子与民警发生了肢体冲突,醉酒男子挥手后

  民警苏X后退三四步倒在地上。

  (3)证人冯X证明,2021年12月1日22 时,他把出租车停在雁塔区XX路边,在魏家面馆吃饭回来坐在车上玩手机,过了20分钟,有一名醉酒男子过来让他挪车,他没有挪车,下车给对方说,边上是路沿,没办法挪车,对方气势汹汹的说让他挪就挪,他就给对方说旁边是路,这是路沿,你也下不去,这时对方从电动车上下来,指着他说:“你牛啥牛”,之后打了他右胸一拳,之后他说“你凭啥打我”,对方骑上电动车要走,他就拦到对方车前面,不让对方走,对方就骑着电动车向他冲,撞到他的左腿上,之后他就打了110 报警。民警到现场之后询问他和醉酒男子,他说明了详细情况,醉酒男子只说他拦着其不让走,民警想核实对方男子身份证,多次询问,男子不愿意提供,之后民警劝醉酒男子上警车回所核实身份并处理,醉酒男子一直不配合,对其口头警告多次无效,警车将对方男子强制带上车的时候,这名醉酒男子一把打到民警左肩膀处,民警倒地,后面民警叫来支援民警后将醉酒男子带上车,他也跟着回派出所调查。当时两名民警穿的警服,其中一名民警还佩戴执法记录仪。现场醉酒男子没有对民警辱骂,就是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民警控制该醉酒男子上警车时,醉酒男子反抗突然后挥右拳向民警的左肩膀打了一拳,民警当时就倒地了。

  3、被告人赵XX供述及辩解:

  2121年12月3日供述,2021年12月1日23时左右,他和朋友喝酒吃完饭回来到他店门口骑电动车准备回家,当时门口停了一辆出租车,他和出租车司机因为一点琐事发生了口角,出租车司机就报警称他打了其还撞了其,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民警要将他带回派出所调查,他对民警说不能只带他一个人,要去

  就两个人都去,把他一个人带去不合适,民警说他喝酒了就要把他带离,他说就这点小事情,现场处理一下就完了,民警要核实他的身份信息,他当时记不清身份证号码,民警就准备将他带上警车,他就抵抗不上警车,民警警告他不要阻碍执法,民警现场强制带高他的时候,他就挣脱,他也没有看清楚民警就倒地了,他要上前扶民警起来,民警不让他靠近,随后民警自行从地上起来了,他当时自行跪在地上请求民警的原谅并说“我向你赔礼道歉,我配合你们,求你原谅我”,民誉让他从地上起来,他就起来了,后面他就直接。

  上到警车,民警开车将他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他没有推民警,他是挣脱随后民警就倒在地上。2021年12月4日供述,2021年12月1日23时左右,他和出租车司机因为一点琐事发生了口角,报警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要将他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他不上警车,民警现场强制带离他的时候他和民警之间发生身体接触,随后民警倒在地上。他没有推民警,他是挣脱随后民警倒在地上,他想不起来他是如何把民警推倒在地上的。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苏X辨认,赵XX是他出警执法过程中,将他打倒在地的男子;经冯X辨认,赵XX是打出警民警的男子;经赵XX辨认,他和民警发生冲突的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北门口。

  5、执法记录仪及周边监控录像证明,民警苏X与辅警李X在到达案发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赵XX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赵XX拒不配合,并一直挡在警车右后门不上车,民警苏X在强制推赵XX进入警车时,赵XX以肢体抵抗,在抗拒过程中致苏X倒地受伤,后又以咬舌自尽相威胁拒不上车,待救援民警到达现场后一同将被告人赵XX带回公安机关。

  6、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苏X受伤致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他并未推搡民警,不知道民警怎么倒地的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推搡民警致民警倒地的证据不足,但被告人赵XX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以肢体抵抗致民警倒地并受轻微伤,后又以咬舌自尽相威胁,拒不配合民警苏X执法,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称他自己也报警了的意见缺乏依据,且其拒不配合民警的传唤,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辩称他不是不想去派出所,是想和冯X一起去派出所解决问题的意见不影响对其妨害公务罪的认定。辩护人辩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应判决被告人赵XX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肢体抵抗并致民警倒地受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赵XX为使民警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对其依法执行职务而以咬舌自尽相威胁,足以使人产生畏惧心理,亦符合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方法,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可结合被合人的犯罪情节从轻量刑;辩称被告人并无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XX在民警驾驶警车、穿着警服到达案发现场,并多次传唤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赵XX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上述已详述,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辩称被告人赵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曹XX

  审 判

  丛薛XX


  • 2023-02-17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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