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老人去世前留下遗赠协议,房屋能否全部由受遗赠人继承?

  • 综合类型
  • (2021)京0101民初141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云秀律师
老人去世前留有遗赠协议,并且由老人的同事见证了遗赠协议的订立过程,但我们通过分析房屋取得方式以及通过调取房屋档案、与老人生前所在单位沟通,最终认定房屋使用了我方的工龄和教师优惠,并给予我方部分房屋折价款

案件详情

  老人生前留有遗赠协议,房屋能全部归受遗赠人所有吗?

  原告:肖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被告:肖X1.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被告:XX(中文名:肖X2),女,19**年**月**日出生。

  被告:肖X3.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被告:王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秀,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肖X与被告肖X1、XX、肖X3、王X遗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肖X1、XX、肖X3.被告王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北XX×号房屋由原告继承。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继承人为肖X4.于2021年5月12日去世。肖X4与潘X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肖X3、肖X1、肖X2三子女。肖X系肖X1之子。19**年**月**日,肖X4与潘X离婚。19**年**月**日,肖X4与王X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19**年**月**日,肖X4与单位签署购房协议并交纳了购房款。20**年**月**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肖X4名下。故涉案房屋系肖X4的个人财产。2***年**月**日,肖X4留有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交由肖X继承。现双方就房屋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

  被告肖X1、XX、肖X3辩称:同意原告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

  被告王X辩称:对于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认可,但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肖X4与王X的夫妻共同财产。肖X4与王X系****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月共同居住。1***年**月**日,肖X4提出了购房申请,****年**月**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涉案购房款****元系二人婚后支付,其中王X支付了****元,并且使用其**年工龄以及*%的教师优惠。对于肖X4的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认可,但该遗嘱处分了王X的份额,应无效。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其在60日内接受了遗赠,应当视为放弃。对于肖X4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肖X4于20**年**月**日去世,20**年**月**日,肖X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肖X4与潘X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肖X3、肖X1、肖X2三子女。肖X系肖X1之子。19**年**月**日,肖X4与潘X离婚。19**年**月**日,肖X4与王X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

  19**年**月**日,肖X4与****研究所签订《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2***年**月**日,涉案房屋(合计5间****平方米)登记至肖X4名下。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涉案房屋使用男方工龄**年,女方工龄**年,共计***年,年工龄折扣率**%,实际房价为*****元。

  诉讼中,王X申请就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支付评估费****元。20**年**月**日,****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房地产单价为******元/平方米,房地产总价为******万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肖X4......一、将我个人单独所有的北京市******号楼**单元****号一套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东私成字第×**),全部交由我的孙子肖X(男,身份证号×××)壹人继承。待我去世后,房屋产权由肖X全权负责处理......立遗嘱人:肖X420**年**月**日见证人:***某2015年**月**日**某120**年***月**日”。庭审中,证人**某及**某1均出庭作证,证明肖X4作出遗嘱时意识清晰。四被告均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涉案房屋的性质,肖X4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王X的工龄获得了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系王X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应为肖X4的个人财产进行继承。现原告提交肖X4所书遗嘱一份,四被告对遗嘱真实性均予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但该遗嘱处分了王X的个人财产,该部分遗嘱应属无效。且在肖X4去世后,肖X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起诉,系对其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对于遗嘱中属于肖X4的个人财产部分应由肖X进行继承。综合考量房屋所占比例以及房屋现市场价值等因素,涉案房屋由肖X继承并所有为宜,给予王X相应折价款。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由原告肖X继承并所有;

  二、原告肖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王X房屋折价款*******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肖X负担***元(已交纳),被告王X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元,由原告肖X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王X负担***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肖X,被告肖X1、肖X3、王X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XX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2022-06-23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