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涉罪,律师辩护缓刑
案情简介
当事人邓XX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惠山区某道路行使,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邓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属醉酒驾车。另外,邓XX此前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律师辩护
邓XX依法被取保候审后,即联系我所办理委托,笔者接受委托后代理该案。后续经过阅卷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单看血液酒精含量数值,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但因为邓XX此前有过类似驾驶行为方面的前科劣迹(无证驾驶被行拘),故在司法办案人员来看,易被认定为“二进宫”,即一贯存在道路驾驶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如果此处的顾虑无法被打消,邓XX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将大打折扣,直接转变为拘役刑!
在抓到本案的关键症结后,笔者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述前行政违法行为与此次涉刑行为的区分,二者客观上所引发的社会危险性存在本质不同,无证驾驶更多在于规范证照管理秩序,如其实质上的驾驶水平已经达到驾驶证所要求的标准,则事实上并未带来现实的社会危险;另外辩护人提交该地区法院同等情节下的类似判决进行数据支撑,论述当事人适用缓刑的正当性。后检察院采纳笔者相关法律意见,对邓XX建议量刑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对邓XX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