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2刑初19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YXX,男,19XX年X月3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北省XX市XX镇XX路45号。因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铭,上海XX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 1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YXX及其辩护人王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YXX至本市闵行区XX被害人TX某住处,因情感及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对被害人TX某头腹部等处拳打脚踢政伤。经鉴定,被害人TX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第2、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体表挫伤面积375px2以上,构成轻微伤。
2021年9月6日,被告人Y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观宣读了被害人唐XX的陈述。辨认笔录反其递交的微博。短信数围,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YXX的供述等证据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YXX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YXX有期徒刑一年。如赔偿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场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以反量刑建议的无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展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亦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Y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问,被告人YXX自愿赔偿被害人TX某人民币20万元,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Y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年。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被告人YXX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YXX用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这解,可防情从轻处员。公诉机关当应建过对被告人YXX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Y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为由,建议对Y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Y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Y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 黄娄莹
人民陪审员 蒋维佳
人民陪审员 覃建华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