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对外负债受牵连,郑律师代理减损超千万
【基本案情】
原告甲诉称,被告乙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分七次共向其借款59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3分,被告丙作为担保人对乙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提供了借据、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核算,至判决时,甲诉求的本金和利息总计高达2000多万。
乙、丙为夫妻关系。乙收到起诉材料后,向法院提供了部分还款记录,称其已向甲偿还85万余元。后丙找到郑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思路】
郑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原告证据,经分析研究,确认了如下答辩思路:
1、甲诉称口头约定3分利息,但借据、借款协议没有约定,且乙的还款没有规律,无法与其借款一一对应,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乙的还款应认定为偿还本金;
2、借据、借款协议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存在“砍头息”,应认定本金为实际转账金额;
3、甲主张的其中一笔借款并没有相应的借据凭证,不应认定;
4、甲转账给案外人的款项,没有证据证明系乙指定的收款账户,且备注摘要为“往来款”,不应认定为乙的借款;
5、另有四笔转账40余万元,虽有50万元的借据,但借款日期并不能与转账记录相对应,转账记录也没有备注为“借款”,不应认定;
6、一笔30万的借据,诉状中并无主张,也没有对应的转账记录。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采纳了郑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最终仅判决乙、丙偿还甲借款本金34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经核算,比照甲的起诉金额,减损金额高达18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