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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发生工伤,公司不赔偿如何办?

  • 综合类型
  • 裁决书 金劳人仲(2023)办字第214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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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当事人上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发生工伤后公司不积极处理且逃避责任,深入研究案情了解相关情况,最后裁决被申请人上海美蛙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子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1790元;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57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5827元;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3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8376元

案件详情

  申请人:卢XX,男,1977年11月18日生 ,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XX

  委托代理人:胡润天,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XX

  单位代表人:余XX,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卢XX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因工伤待遇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3年2月8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其于2022年6月15日不慎受伤,受伤后未再上班,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23年2月3日申请人辞职。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工伤待遇,故申请人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12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300元;2、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6月14日工资30300元;3、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00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3000元;7、后续治疗费20000元;8、交通费2000元;9、司法鉴定费190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述并不属实。被申请人不清楚申请人如何受伤,但依旧垫付了申请人的医药费。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0000 元(微信转账15000元、现金 5000 元)。双方谈好申请人恢复后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申请人实际未出勤,又提起劳动仲裁,故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本案全部仲裁请求。

  本会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起到被申请人处从事 电焊工作,工作地点在江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申 请人日工资300元(10小时/天),按天计算。2022年6月15 日申请人不慎受伤,受伤后未再出勤,2022年10月28日被认 定为工伤,2022年12月31 日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23年2月 3 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申请人分别出勤17.2天、15.4天、12.2天。又经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事实由仲裁申请书、庭审笔录,申请人提供的2022年 3月至2022年5月考勤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 书、2023年2月3日申请人与法定代表人余XX微信聊天记录等为据。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还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与余XX微信聊天记录节选若干、受伤当日照片1份,其中微信聊天记 录记载余XX零星转账支付申请人3100元,以证明双方存在劳 动关系。被申请人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申请人受伤前零星转账不止3100元,受伤后支付申请人20000元。申请人表示双方约定工资年底支付,3100元系生活费,确认收到微信转账15000元。2、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发票、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书、出院记录若 干,以证明申请人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住 院治疗、支付司法鉴定费1900元、司法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后续 治疗费需20000元、误工费180 日。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真实 性不持异议,但表示申请人的伤情可以保守治疗,其却要求手术治疗。本会认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有权获得 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考勤记录,2022年3月至2022 年5月期间申请人分别出勤17.2天、15.4天、12.2天,被申 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2022年6月1 日至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出勤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会根据申请人2022 年4月、5月的出勤,推定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4 日申请人出勤6.3天。综上,结合法定节假日工资2022年3月 5日至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工资(含加班工资)应为16530元。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 12月14日,但申请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本会确认申请人停工留 薪期为记载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4日。申请人未提供病假单证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12月14日属于停工留薪期,故本会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工资标准,申请 人日工资为300元,工作时间10小时,结合考勤记录,申请人 工资为30元/时。被申请人应按240元/天的标准支付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360元。鉴于申请人认可受伤前收到生活费3100元,受伤后收到工 资15000 元,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除申请人认可的金 额外有支付过其他钱款,故申请人的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 扣除已收到的18100元。综上,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 3月5日至2022年6月14日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仍 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9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事实,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6  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70元。2022年3月5日 至2022年4月4日系法律允许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 宽限期,故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 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2022年6月15日起申请人因受伤 未再出勤,故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期间并非 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正常 履行状态,故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 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 施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 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申请人 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且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故被申 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 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 伤人员本人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受伤, 因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社保缴费基数,故被申请 人应按缴费基数6203 元/月为标准支付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 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的标准各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2023年2月申请人提出辞职,故被申请人应按照2022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1396元的标准分别支付申请人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现申请人要求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00元于法不悖,本会对此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后续治疗费20000 元,但该费用实际尚未发生,故本会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该笔费用,亦未证证明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故本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司法鉴定费缺乏法律依据,本会对此不予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卢XX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179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卢XX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570元;三、 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 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卢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5827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 日内支付申请人卢X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300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卢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8376元

  六、对申请人卢XX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王  如  意

  书 记  员  戴      阳


  • 2023-03-14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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