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XX
被告人:唐X(化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住沈阳市XX区xx街,20xx年曾因吸毒罪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x年6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曹亮,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
20xx年7月到20xx年6月间,唐X在沈阳市XX区xx街xx小区、沈阳市XX区xx路xx花园内,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xx年7月初的一天,唐X在沈阳市XX区xx街xx小区内容留林X吸食毒品。
20xx年9月的一天,唐X在沈阳市XX区xx路xx花园内容留杨某吸食毒品。
20xx年11月的一天,唐X在沈阳市XX区xx街xx小区内容留林X吸食毒品。
20xx年2月到4月的一天,唐X在沈阳市XX区xx路xx花园内容留杨某吸食毒品。
沈阳市XX指控唐X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并出示了相关材料。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存在认罪情节,并且当庭予以悔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过调查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X非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唐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X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X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