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刑事辩护
  • (2014)皇刑初字第225号
刑事辩护
曹亮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沈阳)...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526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被告人存在认罪情节,并且当庭予以悔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这边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沈阳市XX

  被告人:唐X(化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住沈阳市XX区xx街,20xx年曾因吸毒罪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x年6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曹亮,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

  20xx年7月到20xx年6月间,唐X在沈阳市XX区xx街xx小区、沈阳市XX区xx路xx花园内,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xx年7月初的一天,唐X在沈阳市XX区xx街xx小区内容留林X吸食毒品。

  20xx年9月的一天,唐X在沈阳市XX区xx路xx花园内容留杨某吸食毒品。

  20xx年11月的一天,唐X在沈阳市XX区xx街xx小区内容留林X吸食毒品。

  20xx年2月到4月的一天,唐X在沈阳市XX区xx路xx花园内容留杨某吸食毒品。

  沈阳市XX指控唐X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并出示了相关材料。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存在认罪情节,并且当庭予以悔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过调查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X非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唐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X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X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未上诉。


  • 2014-04-13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曹亮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曹亮律师
5.0分服务:526人执业:15年
曹亮律师
12101200****1502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19层
曹亮律师从业多年,在刑事案件领域有着较强的专业辩护理论和实践经验,承办过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轰动全国的假球案,...
  • 151 4001 77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