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结果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3)津0112民初1357号
原告:X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天津XX律师。
被告:XXX,男,
原告XXX与被告X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属年岁较大的老人,被告在与他人说话的过程中向后倒退,将从其背后路过的原告撞倒,因此造成原告受伤并住院手术治疗,被告在将原告撞倒后逃离现场,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找到被告,但被告亦无任何赔偿的意思表示,无奈原告起诉主张抚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469.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后退时未注意观察后围情况将从其身后经过的原告撞倒,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以70%为宜;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是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以30%为宜。
审判员
张旭东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