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工程完成后,劳务费用将近80万未付清,起诉追回欠款

  • 合同事务
  • (2022)粤 0112 民初 28552 号
合同事务
刘杨律师 在线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判决被告陈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劳务费 787561 元及利息(以 787561 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11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1675.61 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案件详情

  (2022)粤 0112 民初 28552 号

  原告: 张XX,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武穴街道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告:陈X,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 市 笪 桥 镇 山 华 文XX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XXX.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XX1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7916483W。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长。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XX21A-J(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X。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泰安XX)、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泰安XX、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原告资质:无。二、总承包施工合同:2018年8月24日,广州宝能华南有限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粤港澳大湾区投资总部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将粤港澳大湾区投资总部项目总承包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部分含钢骨)、框架-剪力墙,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三、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5月22日,XX公司(甲方)与泰安XX(乙方)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乙方采用劳务清包工形式承包上述工程,开始工作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四、内部承包协议书:2020年1月9日,泰安XX(甲方)与陈X(乙方)签订《粤港澳大湾区投资总部项目模板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乙方承包上述工程中的模板劳务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粤港澳大湾区投资总部项目(含地下室及塔楼)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甲方指令)所包括的木工(模板)劳务内容以及其他与一次结构工程施工有关的模板劳务工程内容。五、分包协议:2019年11月18日,陈X(甲方)与张XX(乙方)签订《分包协议》:现广州宝能金融中心深圳建业项目木工组陈X班组模板支撑的高制模架体分包给张XX完成;楼层高10米以上按玖元五角(9.5元)每立方米,楼层高7米以下,按陆元五角(6.5元)每立方米计算。六、施工地点:施工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宝能金融中XX,位于广州开创大道以南、开达路以东,工程名称为粤港澳大湾区投资总部项目。七、施工内容:高支模的搭建,张XX不需要提供建筑材料及模板,仅进行纯人工的施工,不需要投入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八、施工过程及催款经过:张XX主张,其2019年12月入场施工,工程完成经过监理验收后,后续施工继续进行,2021年6月16日离场;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陈X共向其支付XXX元,泰安XX和XX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过款项;2022年1月17日,其与陈X结算的时候有向陈X和XX公司项目部经理代德益催收过款项,也曾于2022年4月28日向黄埔区萝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三被告。张XX称其不清楚XX公司欠泰安XX劳务费金额。九、结算情况:2022年1月17日,陈X与张XX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工程结算单》,该结算单详细列明各项项目的计算方式,其中张XX完成的高制模预审XXX元、非高制模XXX元,扣除没拆14722元、已付XXX元,共计欠张XX工资款787561元。十、本案诉讼材料送达时间:2022年11月6日。十一、诉讼请求:1.陈X向张XX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共计78756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18日起,以787561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的标准算至陈X清偿之日止);2.泰安XX、XX公司在欠付陈X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陈X、泰安XX、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在审核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根据陈X与张XX签订的分包协议,以及张XX陈述的施工内容仅提供高制模搭建的人工施工,不需要提供建筑材料及模板,不需要投入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故张XX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仅需提供劳务,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张XX系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资质,其与陈X签订的分包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自始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张XX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施工内容经验收合格,但根据其主张后续施工内容已经进行施工,故可依法认定各被告默认张XX施工经验收合格,张XX依法可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取得相应的劳务费用。根据张XX提交的工程结算单,陈X确认其尚欠张XX劳务费787561元未付,张XX主张陈X支付上述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鉴于张XX与陈X未约定付款时间,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已经催促陈X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诉讼材料于 2022 年 11 月 6 日送达陈X,即张XX在该日起要求陈X支付欠付的劳务费,故劳务费利息从该日开始起算,陈X应以787561 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张XX支付从 2022 年 11 月 6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关于泰安XX、XX公司的法律责任。XX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泰安XX作为涉案工程劳务承包方,均未与张XX签订合同或者向张XX支付过任何款项,张XX从陈X手中取得了涉案工程的劳务施工,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转包涉案工程取得了泰安XX、XX公司的许可或者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张XX主张泰安XX、XX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6 -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劳务费 787561 元及利息(以 787561 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11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675.61 元,由被告陈X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张XX预缴,张XX同意由被告陈X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 2023-03-02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杨律师
刘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杨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刘杨律师
14401201****4027 执业认证
  •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 主办律师
  • 知识产权 劳动工伤 合同事务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k11东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42层
刘杨,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一、社会职务: 现任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 ...
  • 138 2620 7173
  • Alion772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