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 川13民终3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冯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四川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XX公司。
负责人:姚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冯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某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2022) 川1325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X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1月25 日至2022 年5 月10 日止法定节假日工资4750 元/21.75×39×200%=17034元。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750元/21.75×342×100%=74689元。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750×3.5个月= 16625元。4.判决被上诉人未支付上诉人年休假10 天的加班工资4750 元/21.75×10×300%=6551元。5.判决XX公司支付上诉人2021年1月25 日至2022年5月快递三轮车维修费用2130元。6.判决XX公司主营快递揽投业务外包某管理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违法,违背了国企独资经营的主旨。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19年1月25 日到XX某公司寄递事业部应聘快递揽投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与某XX公司主管经理王X于2019年2月25 日,在XX大楼五楼王X办公室当面按双方的约定办理了入职手续并建立了劳动关系。上诉人在聘用期间劳动报酬按每月底薪1100元,另加邮件投递费按每件1元计算,揽收按邮件揽收总金额的26%提成计算劳动报酬。王X在没有告诉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下,强行上诉人在甲方为四川省XX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上诉人认为在不知道四川省XX公司是第三方公司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不代表上诉人认可了四川省XX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欺诈行为,此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在正常上班时间段于2022年5月11 日上午9点,突然接到被上诉人分管揽投班组长严波在他办公室当面告知我,从今天起某XX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出据的书面理由是以年龄偏大,辞退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在工作中尽心尽责,在没有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单方面解除上诉人的工作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立即支付上诉人节假日工资、法定工资的加班工资,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以及某XX公司拖欠的XX快递三轮车的维修费用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7030元。
XX公司辩称:1.上诉人的第一、二、三、四项上诉请求不明确,如其坚持向XX公司主张权利,XX公司从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南充XX公司已于2017年11月起将南充市范围内的寄递业务发包给某管理公司。2.上诉人的第五、六项上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某管理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同上诉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别于2019年2月27 日、2021年6月25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完成一定任务时终止,岗位为XX揽投,履行地点为南充市,月工资为固定工资+绩效+补助,其中固定工资165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我公司从事XX快递业务的特殊性,我公司经人社局批准周末上班后采取周一至周五调休,每月工资表体现了如加班是发放了加班费的。2022年5月9 日我公司向冯X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通知记载:经公司研究与冯X协商决定,自2022年5月10 日执行调冯X到某市XX商投部上班,薪资执行原岗位标准,3 日内完成现岗位工作交接并到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 日(含)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因冯X未按期到某市XX商投部报到。某管理公司2022年5月17 日向冯X发出《关于XX公司商投部外包人员冯X自动离职的通知》,记载冯X2022年5月10起未上班,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按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视为冯X自动离职,从即日起解除公司与冯X的劳动用工关系,请接通知后,按公司制度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冯X于2022年5月20 日到公司办公室填写了失业人员明细表,且上诉人在办理失业保险时,上诉人填表写的是“被公司开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补偿金。关于请求XX公司支付快递三轮车维修费用2130元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确认XX公司主营快递揽投业务外包给某管理公司私营违法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我公司公开竞标,有幸中标XX公司揽投业务外包,依法与招标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受法律保护。
冯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冯X与XX某公司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5月10日间建立劳动关系;2.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冯X的工资2273.02元;3.判令用人单位向冯X支付39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7034.48元;4.判令用人单位支付342天休息日的加班工资74689.66元;5.判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3.5月的经济补偿金16625元;6.判令XX公司支付修车费2130元;7、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10天加班工资6551.7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X1 日起将高坪区、嘉陵区、某市、南部县、蓬安县、某县、仪陇县、营山县的寄递业务,外包给某管理公司。冯X与某管理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7 日、2021年6月25 日签订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时终止,岗位为XX揽投,履行地点为南充,月工资为固定工资+绩效+补助,其中固定工资165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某管理公司向冯X按月支付工资。2022年5月8 日,XX公司向某管理公司发出《关于某XX退回揽投班组商投人员冯X的通知》,告知派驻的冯X半年以来投诉量9单,XX公司寄递业务部与运管部协商上报领导,认定冯X工作业务能力较差、年龄较大、学习新业务较慢、与同事协调沟通较差;要求将冯X退回某管理公司,不在西充XX从事商投工作。同月9 日,某管理公司向冯X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通知记载:经公司研究与冯X协商决定, 自2022年5月10 日执行调冯X到某市XX商投部,薪资执行原岗位标准,3 日内完成现岗工作交接并到新岗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 日(含)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离职规定处理。因冯X未按期到某市XX商投部报到。某管理公司2022年5月17 日向冯X发出《关于XX公司商投部外包人员冯X自动离职的通知》,记载冯X2022年5月10日起未上班,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按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视为冯X自动离职,从即日起解除公司与冯X的劳动用工关系,请接通知后,按公司制度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冯X当月填写了失业人员明细表。冯X于2022年5月16 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9日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冯X与某管理公司2019年2月27 日签订劳动合同后至2022年5月,冯X一直在某管理公司承包的某县区域从事XX寄递业务。冯X与某管理公司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冯X请求确认其与XX公司2019年1月25 日至2022年5月10日间建立劳动关系,不符合冯X、某管理公司间签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冯X请求XX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无冯X与XX公司间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冯X诉请XX公司支付修车费2130元,因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处理事项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冯X
可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冯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冯XX冯X负担。
因冯X上诉请求不明确,二审中,经本院释明,只能向一家公司主张劳动关系相关权利,冯X,我在XX公司应聘的,我找XX公司承担责任。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冯X与XX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XXX1 日起将某县等的寄递业务,外包给某管理公司。某管理公司与冯X于2019年2月27 日、2021年6月25 日签订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时终止,岗位为XX揽投。某管理公司向冯X按月支付工资。某管理公司认可与冯X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冯X与XX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XX公司未直接向冯X支付工资,冯X与XX公司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冯X主张与XX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请求XX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冯X诉请XX公司支付修车费2130元,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处理事项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冯X上诉请求确认XX某公司主营快递揽投业务外包某管理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违法,违背了国企独资经营的主旨。该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处理事项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经本院释明,冯X坚持向XX公司主张劳动关系相关权利,对冯X与某管理公司间的纠纷,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 第三部分关于“裁判文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冯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XX
审判员 江XX
审判员 朱 伟
二0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