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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自首获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粤0307刑初185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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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未达成谅解,认定自首获缓刑。

案件详情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认定自首获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南X饮酒后于2019年5月8日3时许,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超市路段时,该车车头与某商铺卷闸门、货物及门口停放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卷闸门、货物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酒精检测结果172mg/100ml,血液检测结果165.42mg/100m1.

  【检察院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南X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又未达成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难以适用缓刑。郑律师介入该案后,详阅了案件材料,发现被告人南X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的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但起诉书对该事实并没有记载。据此,郑律师在庭上提出南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郑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南X宣告缓刑。


  • 2019-07-05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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