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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内不慎摔倒,为超市辩解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 损害赔偿
  • (2022)豫0411民初1007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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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代理本案中,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对视频监控等证据最能够还原案件真实过程,通过律师积极答辩,取得良好效果

案件详情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马X”诉“XXX”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2022)豫0411民初1007号

案情简介:

马X与卫X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马X及卫X携同3名未成年儿童至XXX购物,在乘坐台阶式电梯期间,其中一名儿童不慎摔倒,马X为扶起该儿童,自身不慎摔伤,马X住院治疗。马X认为,XXX作为电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X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XXX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引起诉讼。

办案经过:

开庭审理前,经XXX负责人向律师咨询后,律师对案件经过有了大致了解,律师通过查阅起诉状、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向现场实地拍照留取证据等方式,经过梳理并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向XXX提供法律意见,律师认为XXX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为XXX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通过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等方式,充分阐明XXX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和事实,并在庭审后向法官提交书面代理词,以供法官参考,最终XXX的观点和理由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判决XXX不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马X受伤系意外事件,本院对此深表遗憾。XXX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已经在案涉电梯入口处设置有醒目的“请您注意乘梯安全,儿童请在成人监护下,老、弱、病、残乘电梯时需有人陪扶,要始终站在梯级的黄色边框内,手握住扶手带”等安全警示标志,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了警示说明,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限度,无限拔高该注意义务反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此类意外事件的防范,未成年人同行监护人应当比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xx公司无需对马X摔伤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人员:王XX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0日


  • 2022-06-20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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