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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笑气,成功辩护,判决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3闽0104刑初150号
刑事辩护
李祖华律师 当前活跃
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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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福建省福州市XXX

  刑事判决书

  (2023 )闽0104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于浙江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XXX号,现住福建XXX单元。因本案于2022年8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XXXX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防控暂停执行)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XXX年XXX月XXX日被福州市公安XXXX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被福州市X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XXX号,现住福州市XXX单元。因本案于2022年8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XXXX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防控暂停执行).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XXX年xxx月XXX日被福州市公安XXXX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7日被福州市X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XXX号,现住福州市XXX单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XXX年XXX月XXX日被福州市公安XXXX取保候审,XXX年XX月XXX日被福州市X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祖华,福建XX律师。

  被告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于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XXX号,现住福州市XXX单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XX年XX月XX日被福州市公安XXXX分局取保候审,XXX年XXX月XX日被福州市X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xxx人民检察院以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郑XX、XXX犯非法经营罪,于XXX年XXX月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XXX、XXX、郑XX、XXX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李祖华,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控:

  XXX年XX月初至同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XXX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入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众称“笑气”),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出售。XXX年XX月XXX日起,被告人XXX、XXX加入,协助运输和销售。至案发,被告人XXX总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43375元,包括押金人民币45340元,扣除押人金后金额人民币298035元;被告人XXX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31930元,包括押金人民币20850元,扣除押人金后金额人民币211080元;被告人XXX销售金额人民币5. 72万元.被告人XXX获利约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XXX获利约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XXX获利人民币18510元被告人XXX获利人民币2.6万元。XXX年XXX月XXX日,被告人XXX在福建省XXX,被告人XXX在福建XXX单元,被告人XXX在福建省XXX单元分别被民警抓获。

  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XXX使用XXX名下涉案XX银行、平安XX账户接收涉案资金后已全部转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XXX处查获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被告人XXX作案使用的手机各1部、液化钢瓶XX;被告人XXX因与XXX系男女朋友关系尚未从XXX处收到获利XXX元。XXX年XXX月XXX日,被告人XXX分别向本院缴交速法所得76000元(含被告人XXX获利26000元)、50000元、18510元;被告人XXX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9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涉案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明细、涉案资金汇总表、收区明细表、退还押金,明细表、销售额汇总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XXX的证言人员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系股东及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XXX积极退出非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郑XX认罪认罚且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郑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略)判决如下:

  略

  三、被告人x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一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 2023-04-21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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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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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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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509室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李祖华律师,福建平潭人,中共党员,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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