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关键词:
前科、自首、被害人过错、赔偿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胡X与被害人袁X、魏X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沙东XX某餐厅一起喝酒吃饭期间,胡X与魏X发生口角。袁X、魏X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胡X、用啤酒瓶砸胡X头部,胡X遂予以还击。双方停止打斗后,被告人胡X与被害人袁X各自在餐厅内坐下,后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胡X拿起餐桌上的消毒餐具砸向被害人袁X,餐具迸裂的碎片划伤袁X右耳部。
在场人员报警后,被告人胡X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袁X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胡X及魏X伤情均为轻微伤。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胡X于2021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23日被逮捕。
案由:
故意伤害罪
争议焦点:
能否对胡X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
一、胡X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袁X已获得胡X家属赔偿,并自愿出具谅解书,请求办案机关免于追究其责任。胡X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已得到修复。
二、被害人有错在先,胡X主观恶性不大。
(一)本案起因系被害人朋友挑衅,被害人及其朋友先动手殴打胡X,被害人有过错。
(二)据胡X称,其当时向被害人方向投掷餐具,本意只是想吓唬被害人,没有伤害对方的直接故意。
(三)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称“因酒后打架将我误伤”,证明本案系双方酒后无意识状态发生的“误伤”事件,应区别于恶性较大的打架斗殴类案件。
(四)据胡X称,案发当晚,在被害人受伤前,胡X曾主动提出报警解决纠纷,本无意伤害对方。
三、胡X构成自首。
在场人员报警后,被告人胡X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其经沙头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从归案的情况看,胡X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此时其具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此时没有归案的自觉性,胡X对不具有强制性的口头通知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既可以选择自动归案,也可以选择拒不到案或者逃跑,但其却是选择了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因此对胡X应认定为自首。
四、胡X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对自己行为十分懊悔,无再犯可能性。
五、胡X取保后,积极回报社会和家庭。
胡X现担任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多个在建工程,工期紧张;其被取保后,妻子顺利生产,胡X悉心照料,与妻子共同抚育两幼子。
综上所述,该案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胡X无再犯可能性,其被再次羁押将不利于其工作及家庭,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对胡X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X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办案经验分享(总结):
律师在胡X被逮捕后介入本案担任其辩护人,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院立案后组织听证会,与会代表均赞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此为后续判缓奠定基础。
辩护人在胡X有前科的情况下,及时代其获得被害人谅解,和检察院沟通将量刑建议降到最低,在开庭时从法理上和情理上发表缓刑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