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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确认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的真实性。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


案例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5)苏03民终XXXX号


审理法院信息: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公司,被告包括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XX公司,以及多名个人被告(以下简称个人A、个人B、个人C、个人D、个人E)。


原告被告方于签订《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负责定销房项目的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原告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方未付清工程款项。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合同相对人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当等理由。


办案经过


一审人民法院查明,XX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上述三公司又以XX公司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合同,将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公司。合同履行后,原告公司完成施工,但被告方仅支付部分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公司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判决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围绕本案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应否承担付款责任等焦点进行辩论。XX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其与实际施工人系转包关系,但未被采信。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 本案合同内容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正确。

2. 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应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未明确各方施工范围,原告公司主张共同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3. 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连带付款,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作出终审判决。上诉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合议庭成员(匿名处理)


裁判日期


2025年(具体日期略)


  • 2025-02-01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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