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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检察院实刑建议经辩护改为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3)津0114刑初2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春利律师
此案对于轻伤一级的鉴定提出异议并对调解产生实质影响,在与被害人的协商过程中,合理运用规则、证据、方法、策略,使得调解工作顺利完成,开庭过程中依据证据和法律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为争取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故意伤害案检察院实刑建议经辩护改为缓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津0114刑初237号)

案情简介:

朱某因邻里纠纷,与另外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另外两人一人一处轻伤和多处轻微伤,另一人多处轻微伤。后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公诉的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为一年零六个月,实刑。

办案过程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提出了建议性的辩护意见,并积极多次协调两位被害人,最终适当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后经开庭辩护,在辩护人的极力争取下,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终于可以不用坐牢,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了,被告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此案于2023年6月21日判决


  • 2023-06-21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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