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为股东还背1900万元债务,律师巧定诉讼方案帮助委托人走出困境
案情简介:A公司诉B公司以及C公司(已注销)三名股东,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1XXXX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共计617XXXX1984.61元以及律师费980000元,因C公司对此债务签署了保证合同,但该公司已注销,遂请求其三名股东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经过了解案情,发现存在委托人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登记为C公司股东的情况,在该公司存续期间,委托人未为公司的设立出资,也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分红等,即从未行使股东权利。直至原告公司起诉,我方委托人方知道其是C公司股东,这样的情况与《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的定义与权利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此种情况下,经过团队的综合考虑,最终决定先行启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通过该纠纷确认委托人并非C公司股东,进而帮助委托人于巨额债务中脱身。
案件结果: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确定了委托人不具备C公司股东资格,也就无需对1900万元的借款、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