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刑不诉[2023]48号
被不起诉人陈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现住广东省韶关市,2021年7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执行,2022年7月 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于洪梅,黑龙江省XX。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4月7日补查重报。
海伦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XX、罗XX通过火币网进行虚拟火币交易,分别在多家银行开卡、开通网银、U盾并绑定火币网账户进行虚拟火币交易,供违法犯罪活动使用,陈XX找陈XX(另案处理)帮其开多张银行卡用于火币网虚拟火币转账并承诺给其分红,陈XX和罗XX负责火币网的提作、银行卡转账等操作,被不起诉人陈XX和罗XX在不确定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明知交易的钱可能是电信诈骗或者网络赌博的赃款仍进行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伦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案证据中无法证实陈XX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无法查实进入陈XX银行卡中钱款性质,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