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胡XX,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0XXXX1978********,住上海市**新区**路**弄**号楼**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上海**贸易海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胡XX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录,江苏XX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胡XX明知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仍帮助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介绍,购买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XXX.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已全部作进项抵扣。上述165991.9元税款已向上海当地税务部门补缴。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XX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鹤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XX主动向泗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XX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