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量刑“降档”丨诈骗数额73万变43万轻判六年半
【涉嫌罪名】 诈骗罪
【公诉机关】 安徽省H市F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 安徽省H市F县人民法院
【被 告 人】 田X
【辩 护 人】 储博刚律师,安徽XX专职律师,为峰律师团队合伙人,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XX公司专家顾问。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田X冒充A公司、B公司员工,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刘X办理公司消防二级资质、公司安全许可证、公司防水防腐保温二级资质、股权转让等理由,先后三次与刘X签订技术咨询协议与股权转让预约协议,向刘X诈骗、索取协议定金及协议尾款共计人民币738000元。
二、办案过程
2023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田X家属委托安徽XX徐权峰律师、储博刚律师作为田X的辩护人介入本案,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同时徐权峰主任召开了团队案例研讨会议,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讨论,在研讨过程中对于案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徐权峰主任认为,本案如果想要实现有效果辩护,一定要将辩护工作做在庭前,在案件定性方面,对于田X实施的是“诈骗”行为还是“合同诈骗”行为需要予以审查,此外,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经返还了被害人了23万元,该部分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而不是认定为案发后的退赔,如果可以减少认定的金额,那么就有可能从“数额特别巨大”降至“数额巨大”,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三、辩护思路
在会见被告人并与办案机关沟通后,徐权峰律师、储博刚律师认为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系本案实现庭前有效辩护的突破点,梳理出本案的主要辩护要点如下:
首先,田X在与被害人刘X第一次合作中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田X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应对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行为加以区分和评价,如果认定田XX在合作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系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处分财产,对其所实施的行为评价为合同诈骗更为适宜;
第二,田X家属在立案前向被害人刘X返还的23万元应当从整体数额中予以扣除,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由F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田X家属于2022年10月31日返还刘X23万元整。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回复》“法研(复)【1991】号,回复中指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第三,对于田X与被害人刘X的第一次合作,不应认定田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该部分数额应当予以扣减。
经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并与检察院进行多次沟通后,检察院认可辩护人关于数额认定的意见并同意对犯罪数额予以变更,最终确定将犯罪嫌疑人田X的数额从73.8万元变更为43万元,田X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四、办案结果
2023年6月19日,法院在开庭后充分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田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