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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受损,能否找介绍人(中间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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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粤 0103 民初 3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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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投资理财受损,能否找介绍人(中间人)索赔?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 0103 民初 359 号

  案情简介

  原告:胡XX

  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广东XX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 73700 元及支付利息(以 737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经营外贸生意于2016 年结识被告,2020 年 7 月份被告主动告知原告自己正在做一个“SC”的理财项目,每天有 5000 多元的收入并且非常稳定,目前已经投入 16 万元。经被告的竭力劝说及口头承诺“我可以给你保证不亏钱...赚了算你的,亏了算我的”,原告同意投资“SC”的理财项目。2020 年 7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参与投资项目的官方网址链接,指导原告进行注册,邀请原告进入“SC 会员招商 2 群”。2020 年 7 月 25 日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分别转给被告投资款 11700 元、转给杨XX投资款62000 元,合计转账投资款 73700 元,被告承诺按照 1.35 元一股, 给予原告 5.5 万股,并据此给原告计算收益。2020 年 8 月 1 日 SC 微信群突然解散,此后被告陆续告知原告投资的“SC 项目”出现问题需要抱团追回投资款。从被告劝说原告参与投资到项目失败仅一个星期左右,在此期间被告从未如实告知原告该项目存在的投资风险,关于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投资款的运作方式以及原告的投资款是否真正投入投资项目等原告均不知晓。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参与投资,但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不仅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且投资款亦不知去向,就该委托投资理财项目被告共造成原告 73700 元的损失。综上,原告经被告介绍参与投资“SC”理财项目,投资理财款直接转入被告的账户;投资款的最终投入由被告代为运作、投资项目的进展均原告代为转达,原告由头至尾均未实际参与该项目的操作,可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办案经过

  被告答辩:

  一、李X与胡XX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胡XX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清单中存在多处虚假陈述。委托

  理财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预定没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贷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李X与胡XX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且不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一,李X虽有推荐过案涉“

  SC”理财项目,但李X是作为其中以为投资人,分享其主观的判断,其亦只建议胡XX投资 5000 元试试,不要一下子投太多。胡XX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理性人,其应当有自己对该项目的判断,且 2020 年 7 月 14 日胡XX亦明确表示知悉“投资有风险”、“既然选择投资就要承担风险”,说明其后来决定是否投资完全是基于其个人的判断。因胡XX跟其他投资人不熟悉,于是,出于好意施惠,互相帮助,李X才告诉其在哪注册,并同意代其转给其他投资人,用于购买虚拟币。2020 年 7 月25 日,李X收到胡XX支付款项后,已支付给其他投资人杨某某、钱XX,用于购买虚拟币。购买的虚拟币进入胡XX自行注册的账户中,胡XX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已实际收到虚拟币。此后,胡XX自行操作账户,遇到疑问就询问李X,李X亦是出于好意给她解答。2020 年 8 月 2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8 月 6 日,胡XX多次截取其账户的界面截图发送给李X,询问李X应该怎么操作。2020 年 8 月 6 日,胡XX将账户和密码发送给李X,让李X帮忙看看,此时,李X才第一次知道胡XX的账号和密码。此期间,广州的投资人到广州市白云区同德派出所报警后,讲师被抓走。 2020 年 8 月 6 日,多位投资人一起过去嘉兴找了女王(苏某某), 女王给大家写了承诺书,承诺会把价格调上去。2020 年 8 月 7 日, 李X操作自己的账号,发现可以变现了,于是马上告诉胡XX。胡XX认为自己不急,打算再等等。再次之后,刑事案件的进度和问题,李X一直有跟胡XX交流。胡XX也知道李X只是其中一位投资人。2022 年 9 月 1 日,胡XX突然提出要求李X把款项还给她,并颠倒是非黑白提起本案诉讼,其在起诉状和证据清单中均作出了虚假陈述,严重歪曲事实。综上,胡XX自行操作投资账户,并可通过账户进行资金提现,说明其自行理财,不存在委托理财一事。李X出于好意施惠,给其解答,并未收到其支付的任何报酬或收益。且胡XX已实际收到购买的虚拟币,从未提出异议,说明李X好意施惠的事情已经完成,不存在任何过错或导致的损失。因此,胡XX与李X之间不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本案系因胡XX自行理财导致资金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二、李X从未作出收益承诺,其向胡XX表达的仅仅是其投资可获得收益的预测。胡XX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所提交的证据中亦无法反映其主张的内容,根据胡XX提交的证据一,仅反映李X根据自己投资的情况,推断出有可能获得的后续收益,而不存在收益承诺。胡XX在未收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具备完全的分辨和判断能力,其作出投资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行作出的决定。三、涉案项目涉嫌诈骗,李X亦是其中一位投资者、受害者。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 2.李X投资的款项合计有 37 万多,远远比胡XX所投资的数额要高,但因目前刑事案件侦查陷入停滞,李X亦未能拿回投入的资金,产生了巨大的损失。投资者去嘉兴找女王(苏某某)以及报警等经过,李X都通过微信告诉了胡XX,其亦知悉个中缘由。现却作出虚假陈述表述不知情,恶意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X承担责任。胡XX的主张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胡XX主张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如前文所述,胡XX与李X之间不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胡XX作为理性投资人,知悉投资存在风险,其自行决定投资,投资产生的盈亏均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胡XX投资亏损后要求李X承担其损失并支付利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李X的答辩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采纳。胡XX的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由此产生的纠纷即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案中,虽然被告是经原告介绍参与投资“SC”理财项目,部分投资理财款直接转入了被告的账户,但从双方所举证据来看,原告在被告的指导下自行注册了虚拟币账户,被告已将收到原告的款项用于原告购买虚拟币并进入了原告的账户,原告也可以自行操作投资账户,并可通过账户进行资金提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受原告的委托管理、操作虚拟币账户,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以与被告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向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2 元,退还给原告胡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徐XX

  二Ο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 2023-07-13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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