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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刑事辩护
  • (2023)冀0426刑初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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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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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2023)冀0426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2020年12月2日,因将其工商银行储蓄卡转借他人用于诈骗,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3年2月16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仙凤、朱X,山东XX律师。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刑诉[202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X、书记员江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许仙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被告人陈X经他人介绍认识符X。2022年12月,陈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公账户可能用于“跑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将符X管理的一个对公账户结算卡和U盾提供给上线曾X用于跑分。事后曾X将好处费以虚拟币“泰达币”的形式分三笔,转入陈X控制的账户内,陈X转给符X10000元人民币和4120个泰达币,本人获得9000元人民币好处费。2023年7月26日,被告人陈X上缴违法所得9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X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2月16日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X上缴违法所得9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X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2月16日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对公账户结算卡和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对公账户交易结算单向流入资金XXX元,涉诈骗金额7081.16元,非法获利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X系从犯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在对公账户的出售和用于跑分的犯罪后果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经查属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X系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与公诉意见基本一致,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辩称陈X在此前被先行羁押应当依法予以折抵刑期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陈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社会影响等情形,不宜判处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X违法所得9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涉县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付贺龙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XX


  • 2023-09-25
  • 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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